87号令规定,价格调整只两种情况下允许!
作者:倪剑龙 发布于:2017-10-10 16:19:06 来源:
目前,有些地方在执行最低评标价法时,除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作价格扣除外,还将商务或技术偏离折算为价格,这在国际上的世行亚行招标中常采用。在法律法规无明令禁止的情况下,很多采购人也这么做,理由是与国际接轨。
87号令对价格扣除作了明确规定:除算术修正和落实采购政策外,不能对投标价格作任何调整。这里有两点需解释:
①使用综合评分法,能执行政策性价格扣除吗?
答:能。综合评分法不排斥价格扣除。
②使用综合评分法,能否对投标人价格进行其他调整?
答:综合评分法对商务、技术部分进行评分,该项分值的设立,实质也是将指标转化为价格,没必要再进行其他价格调整。
★建议提示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第三十九条对有多个单项合同的招标项目,允许投标人为获得整个合同提出优惠的,可对投标人的优惠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整体合同授予。虽然该令不适用政府采购,但该条的精髓也可为政府采购所用,兼中有利于采购人利益最大化,那这种价格扣除有何不可?但87号令第五十四条明确禁止除政策折扣外的任何调整,这点需注意。
法规直击
87号令 第五十四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除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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