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家授权被控三宗罪?“洗白”只需三妙招
作者:赵丹丹 发布于:2017-09-30 17:25:42 来源: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可见,多年来的厂商授权之争,终于可以终止了。虽然,财政部第87号令名义上仅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但是立法精神总是在以旧换新、不断承袭,取消厂商授权作为政府采购项目中的资格条件,势在必行。
但就其本身而言,厂商授权并无对错之分。追根溯源,它并不是中国特色,最早起源于西方,但前提条件是市场竞争必须充分。如果品牌竞争激烈,那么厂商授权不仅可以保证投标产品来源渠道的合法正规性,还能为投标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提供厂家担保,可谓“一箭双雕”。但是,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发展较晚,不够成熟,尤其是在实践中,指定或变相指定品牌的现象,带来价格保护和货源垄断等问题,都让采购人的权益直接受损。
厂商授权“三宗罪”
理想情况下,如果品牌、行业竞争达到一定激烈程度,要求厂商授权也是可以理解的,一来确保采购效益最大化,二来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但是,滥用授权也会成为垄断行为的最佳寄生体,无可避免地会形成资源垄断,限制供应商特别是经销商之间的自由竞争。
罪宗一:权利寻租
根据经验,个别采购经办人往往以保证质量为理由,直接或者变相要求供应商提供厂商授权,实在是冠冕堂皇,并以此顺利完成与厂商之间的默契交易。尤其是,事前按照某个心仪的供应商或者品牌打造采购方案和技术参数,暗中框定品牌范围,事后辅之要求授权,无疑直接排斥掉其它品牌的竞争机会,造成一家品牌“独大”的情形。甚至,厂商事前与采购人暗中达成协议,通过此类手法租用权利,表面上采购人买到了自己想要的东西,实质上确是打破了竞争“常规”,最终的赢家只有一个。
罪宗二:价格泡沫
项目报备是厂家控制产品价格的“潜规则”,也是其控制政府采购市场惯用手段,对于首个报备的经销商,厂商尤其会给予价格保护。一旦获知采购人拟采购产品的品牌、配置和型号后,厂商肯定会“择优”授权心仪的供应商,并给予“价格优惠”。势必引发授权报备和价格控制等问题,造成价格居高不下,白白浪费财政性资金,反而使政府采购充当其高价买卖的“挡箭牌”。
有了厂商授权做保护,经过背后“boss”授意,供应商就可以“明目张胆”地“相互捧场”了,实质上也就是“串标围标”。尤其是某些采购活动,貌似虽然竞争激烈,参与家数三家或三家以上,但是“主角”只有一名,其他都是“主角”请来的“配角”,最明显的就是供应商报价呈规律型或者阶梯型递减或者递增,表面上给人一种“低价中标或成交”的错觉,实际上“低价”价格并不低。在一些金额较大、利润较高的采购业务中,部分级别较高的代理商或厂商直接介入,暗地操作,安排相关供应商“陪标”,凑足“三家以上”,以促成其交易。
厂商授权“三脱罪”
在政府采购业务中,厂商授权的存在,无非是因为两个原因:一是采购人对政府集中采购的“低安全感”,尤其是对政府集中采购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不放心,想通过指定品牌和厂家授权,框定自己心仪的供应商和产品范围,以求达到“心安”;二是少数采购人有通过权力寻租捞取好处的想法。因此,要从以下3个方面为厂商授权“脱罪”,力破“授权”的负面影响。
“脱罪”方法一:有效利用认证体系和各种防伪技术。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臻完善,经济领域的立法进程不断加快,尤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正式施行,产品生产环节、流通环节、售后环节的监管更加明确。由此可见,一纸授权并不是保障产品质量和售后的唯一途径,亦或是最理想的途径,通过其他方式也能达到同样的“担保”效果,比如以下五方面:
一是当前各行各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行业标准、3C认证等各种论证体系愈加严密,让消费者多了一份安全保障;
二是企业产品防伪技术越来越成熟,可以有效起到辨别真假、防止假冒伪劣的作用,普通消费者完全可以凭借产品防伪码,或者电话确认机器的序列号辨别真伪,只要动动手、扫一扫,一切便了然于心;
三是采购合同必须明确验收结算、售后服务及违约责任条款,这不仅是采购人维权的保障,更是后期争议处理的依据;
四是作为项目验收的主体,采购人必须把好验收关,只要提前做足功课,产品验收不是问题,必要时也可以邀请专家参与验收,保证产品的质量与服务;
五是对于验收结算后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采购人不必惊慌,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要求售后就可以了,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脱罪”方法二:参数配置通用化,力避货源垄断。
产品配置有失公允,是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最大障碍。我们要求采购参数尽量通用化,而非少数几家甚至独家生产的特殊商品,从根本上杜绝货源垄断的现象。
首先,采购标的的配置、规格、性能必须准确地在采购文件中表述、定性清楚,所采购的商品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节约资金,防止追逐高档产品。其次,采购需求中尽量排除歧视性、倾向性条款,保证品牌之间形成真正的竞争。根据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国家鼓励多品牌竞争,相较于之前的型号竞争更加严格。建议采购人科学设置项目技术参数和需求,让尽可能多的同一档次性价比品牌能够参与竞争。再次,评标标准不能依据某一供应商的“身材”特殊设定,合理的评标标准应该是大多数潜在供应商都能够接受的,因此在各评标要素的分值设定上,一定要科学合理。
如果,在充分保障品牌竞争的前提下,采购人确实出于实际需要要求厂商授权,那么可以适当考虑将厂商授权或者合法获得该货物及售后服务支持的有效证明其作为评审加分条件,而非资格准入或者供货条件,这样既可保护采购人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公平公正。
“脱罪”方法三:加强内控管理,严格项目申报。
采购人应当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严格依法依规申报政府采购项目,彻底禁绝采购人在项目申报、需求参数编制过程中的寻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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