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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作者:康佳 发布于:2017-09-21 16:32:10 来源:
   写下这个题目,笔者哑然失笑--因为这本是个常识性问题,但是实际执行中,财政部门监管人员进入评标现场如履平地,并未觉得有什么不妥。
 
  政府采购法虽赋予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政府釆购监督管理的职责,但职责的履行是以“依法”为前提的,依法监督、依法管理,依的是什么法?依的是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这些法律法规规章中均没有规定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人员可以进入评标现场监督,所以就不可以进入。进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会构成“不依法监督管理”的法律风险,会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二条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财政部门监管人员有权进入评标现场。
 
  按照依法行政的“法无授权不可为” 的要求和“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财政部门监管人员进入评标现场是没有法律授权的,不可以为的,否则就是违法滥用职权。有人认为,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财政部门是监督管理部门,因此,财政部门有权随时随地对任何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是错误的,任何行政监督权都是有边界的,这个边界就是法律的授权,财政部门的监督权必须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才是合法的,那种“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的不受限制的监督管理绝对是错误的。
 
  二、财政部门对评标委员会评标行为的监督依法是事后监督不是现场监督。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就明确了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行为的现场监督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记录后向财政部门报告,而不是规定财政部门在评标现场监督记录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行为。财政部门在接到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报告后才开始对评标现场的评标行为进行监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三、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依法在评标现场对评标委员会评标行为进行监督。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此条就明确规定,在评标现场监督评标委员会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不是财政部门的职责。
 
  四、财政部门监管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1、本条明确规定可以进入评标现场的只有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两种人,不包含财政部门监管人员--规章并无授权财政部门监管人员可以进入评标现场,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和“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行政要求,财政部门监管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2、在评标现场监督评标委员会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不是财政部门的职责,财政部门监管人员明显就是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所以,政府釆购监督管理人员树立“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以维护各方利益、保护各方权益在工作中显得犹为重要。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作为政府釆购监督管理人员,不仅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更要做到付诸实践、知行合一,切实把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体现到工作实践之中。要处理好权和法的关系,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这是对政府釆购监督管理人员法治素养最经常、最直接、最现实的考验,也是衡量政府釆购法治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
 
  一、依法用权,前提是把握好权力边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手中都有一定的权力,但这个权力不是个人的而是党和人民赋予的,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党纪国法、政府采购法律约束的。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关键是要正确对待权力,把握好权力边界。现实当中,有的人一旦当了官,手里有了权,就昏昏然、飘飘然,搞不清“我是谁”,心中无党纪、眼里无国法,忘乎所以、为所欲为,“天是王大,我是王二”,结果导致身败名裂。政府采购法律对实施政府釆购监督管理设定了边界,哪些事该管,哪些事不该管,怎么管都有一系列明确规定。政府釆购监督管理人员坚持依法用权,重要的是把握好“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要求,自觉在法律约束下用权,在制度笼子里用权。一方面,要按照法律规定切实履行分内职责,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克服懒政、怠政,杜绝为官不为;另一方面,要严守权力边界,按照权力清单用权、按照法定界限用权,坚决防止乱作为、滥作为,防止利用权力设租、寻租。
 
  二、依法用权,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平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也是为官之本、用权之要。现在,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有些人用权不公、以权谋私,不该插手的乱插手,损害群众利益,破坏法治秩序。应当十分明确,权力姓公不姓私,用权就要秉公无私,让公正的阳光普照人心。如果把公权异化为私权,权力就会腐化变质,公平正义就无从谈起。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一定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处理好情与法、利与法、权与法的关系,切实做到公正用权、公平处事,不因私利抛公义、不因私谊废公事,坚决反对以权谋私、假公济私。那些企图把政府釆购事业干成自家产业利欲熏心的人,要坚决清理出政府釆购监督管理人员的队伍。
 
  三、依法用权,还要自觉接受监督。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这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情。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就会导致权力滥用甚至滋生腐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使用权力,当然要接受政府釆购各当事人的监督,接受社会的监督。不想接受监督的人,不能自觉接受监督的人,觉得接受监督很不舒服的人,不具备当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的起码素质。公开才有公平,透明才会清明。早在2003年,《政府采购法》就提出了“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这是强化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重要举措,是对政府釆购监督管理人员坚持依法用权、正确行使权力的重要要求。我们一定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习惯于在“聚光灯”下行使权力,习惯于在“放大镜”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坚决克服设障逃避监督的行为,坚决防止人为暗箱操作的现象,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说到这儿,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人员能不能进入评标现场这一看似简单的问题,笔者以为,答案应不止于“不能”两个字吧。“法治思维”告诉我们,监督管理的职责很清、要求很高、责任很重、道路很长!让我们就从不进入评标现场做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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