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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列明资格条件负面清单意义何在?

作者:刘跃华 发布于:2017-09-18 11:51:13 来源:
  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这也是87号令的亮点之一,从一定意义设定了招标文件资格和评审因素的负面清单,对于降低招标门槛、促进竞争、提升采购效率、减少腐败、注重采购结果等方面,都有积极的作用。法无禁止市场即可为,法无授权政府不可为,作为政府采购组织者集中采购机构,以及使用财政资金以政府采购途径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把好招标文件的关口,避免因招标文件问题造成对后续采购工作的影响。在此,笔者重点谈谈该规定的意义。
 
  有利于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据国家工商总局《全国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情况报告(摘要)》披露: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各类企业总数为1527.84万户。
 
  其中,小型微型企业有1169.87万户,占到企业总数的76.57%。将4436.29万户个体工商户纳入统计后,小型微型企业所占比重达到94.15%。这就说明小微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所拥有的分量非常惊人,显而易见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政府采购是经济领域的一个重要分支,同样离不开小微企业的参与。在一些传统产业领域,如一般办公设备、制衣、办公家具、装饰装修、维护保养、物业服务、小型维修等行业,小微企业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应该允许他们参与竞争。
 
  如果某个工作制服采购项目要求企业年营业收入50000万元以上,这样不仅小微企业进不来,就是一般的中型企业也难以达到这个标准。
 
  87号令明确禁止以注册资本等作为采购项目的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这对于中小微企业是一个绝好的福音,将大大促进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
 
  据财政部发布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采购规模为31089.8亿元,剔除一些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和轨道交通等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支出5358.5亿元,全国政府采购同口径规模为25731.4亿元,较上年增加了4660.9亿元,增长22.1%,占全国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别为11%和3.5%。
 
  根据以上情况分析,中小企业在去除政府采购的门槛障碍后,只要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所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要求,将会有机会分得政府采购的一杯羹,进而获得更好的发展空间。
 
  有利于 增强项目竞争力
 
  归根到底,政府采购需要的是供应商提供合格的货物产品,而非生产商的授权。
 
  对此,87号令也明确规定,不得以“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这一规定使得这一争论多年的问题终于划上了句号,使“公平正义比太阳更光辉”近一步成为现实。
 
  长期以来,采购人以所谓保证售后服务的可靠性为由,常常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代理商投标时必须提供生产厂家的授权书,这种做法极大地制约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权利,也带来了很多弊病,例如以下四方面问题。
 
  一是一些生产商与代理商形成产销同盟。
 
  生产商与代理商形成的这种同盟,限制了其他供应商获取生产商的授权,实际上操控了政府采购项目,使代理商与生产商成为实质上的合同一方。
 
  一方面,没有生产厂家的授权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代理商会更多,市场竞争也会更充分,代理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想参加的政府采购项目,根据自身的价格体系、经营实力和市场判断来制定相应的投标策略,而不必考虑生产商的授权限制等问题,并对自己做出的决定完全负责,这样政府采购价格会更有竞争力。
 
  另一方面,降低生产商对采购项目的控制,鼓励代理商之间公平竞争。
 
  二是政府采购价格虚高和价格垄断。
 
  生产厂商可以通过授权的方式,达到控制市场销售渠道和价格的目的,造成政府采购并没有获得真正优惠的价格,而且如果招标文件有一定的倾向性时,生产厂家授权更是演变成了维护某些代理商与厂商利益、变相垄断采购市场的高效“黑箱”,实质上是典型的“围标串标”行为。取消生产厂商授权,将实现机会均等,为供应商提供平等机会,降低投标成本,消除供应商为申请授权而支付的额外成本。
 
  三是供应商难以发挥各自优势。
 
  供应商在市场经济中练就了自身的经营模式和技术功底,特别是在地理位置、人员状况、经营理念等方面的优势,有些项目的代理商自身可能拥有比生产厂商更为独立、更加优越的售后服务体系。如果没有生产厂商授权的限制,他们可以以自身的技术、设备和经验为采购人提供比生产商更优质的服务。
 
  四是生产厂商不注重产品质量。
 
  不提供厂家授权,厂家将更加注重产品质量,提高技术含量,降低非生产性成本,使产品价格和生产质量符合政府采购需要,增强竞争力。
 
  有利于 提高采购效率
 
  政府采购的发展方向是标准化、规范化和电子化。过多过滥的资格要求和非实体评审因素,对于政府采购效率来说存在以下弊端。
 
  一是不利于政府采购事业的科学发展,也不利于构建全国统一的高效、安全、廉洁、标准的政府采购平台。
 
  二是降低了招标文件的关联度,依照招标文件的逻辑排序和评审顺序,使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是把注意力放在采购标的物上,使一些合乎要求的产品因缺少厂商授权等资质证明而得不到展现的机会,导致项目废标,增加了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工作成本。
 
  三是不利于形成标准化的招标文件,统一标准化招标文件,能够从一定程度上提高政府采购的水平和采购效率,特别是进入电子化时代,讲究统一的页面和表述语言,减少除法律规定以外的因素,可以视作政府采购自身“瘦身”的表现,可为全电子化政府采购和与国际接轨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四是对于一些地方不规范的政府采购行为将起到很好的抑制作用,也为大力清理某些地方政府的“土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有利于 实现物有所值
 
  政府采购讲究物有所值,政府采购要求提供的是合格产品,而不是生厂商授权。政府采购和大众消费其实并无实质性区别,都是一种市场买卖行为,只不过资金来源和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同。以普通电器采购为例,绝少有消费者要求商家提供“生产厂商授权”,人们更多关注所采购产品的质量和价格,以及有关的“三包政策”。
 
  具体来说,消费者会要求供应商将产品开启“看一看”、“摸一摸”、“听一听”的模式,应了那句“是骡子是马拉出来遛遛”的商品交易古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臻完善,经济领域的立法进程不断加快,对于生产环节、流通环节的监管都有专门的职能部门负责,分工明确而具体,质量管理体系、3C、节能、自主创新等各种论证体系严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施行更是让消费者多了一份安全保障。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市场经济环境得到进一步净化,经济秩序向好发展,假冒伪劣产品无所遁形。从这个意义上讲,有无生产厂商授权并不重要。
 
  有利于 减少招标猫腻
 
  防范腐败、促进廉政建设是《政府采购法》立法宗旨之一,讲求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87号令去除厂商授权等资格要求和评审因素,客观上铲除了孳生某些腐败的温床和土壤,使某些权钱交易行为又得“另寻他途”。“一切通过非招标手段获得的资源都是不公平的”,这是政府采购业界一位权威人士说过的话,笔者以为不无道理。
 
  一是虽然招标文件是“昭告天下”,但供应商去取得所谓授权的行为却是不公开的,明明代理商不具有代理资格和条件,但他可能通过商业贿赂买通厂商获得授权。
 
  二是具有授权的代理商为了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可以与采购人在参数、价格等方面达成默契,而某些胆大妄为的采购人乐意享用“猫腻”,形成看不见的腐败。
 
  三是消除不平等竞争条件可以还政府采购一片湛蓝的天空。我国政府采购实行以来,虽然法律制度进一步健全,但总感觉操作层面越来越烦琐,特别是一些地方性的“土政策”,偏离了政府采购的大道,走进了死胡同。87号令的公布将扭转这一趋势,相信政府采购将步入快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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