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三要点,供应商要记牢!
作者:赵丹丹 发布于:2017-09-13 15:00:04 来源: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争议纠纷是常见现象,只要方式合理、程序合法,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都是有利于促进政府采购血液良性循环的。但实践中,我们遇见的无效质疑和投诉比较多,主要原因在于供应商维权主体不明晰、维权程序不了解、维权理由不充分,甚至还有部分供应商借维权之名行恶意之事,不仅增加了质疑投诉的处置难度,更消耗了供应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效率。那么,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维权时应注意什么问题?在此笔者梳理了三个方面的要点供参考。
维权主体要明晰—节省人力和财力
采购活动中,经常有供应商跨越维权主体和程序,向第三方机构进行投诉举报,由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供应商的维权渠道和程序有明确的规定,只有准确把握维权主管机关,才能保证少走弯路,及时答疑解惑。
其次,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询问或质疑的,供应商应当在法定时间内书面致函采购代理机构,由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复。
再次,如果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还可以向有关部门提起投诉、行政复议或诉讼。由此可见,供应商借助合法的维权渠道完全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期限限制要牢记-错失—日误良机
供应商询问、质疑和投诉,逾期将会被视为无效,因此时间显得尤其重要。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俗地讲,采购文件发布之日起、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中标(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以书面形式(询问也可以口头进行)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和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询问后3个工作日或者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果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当事人。
主张举证有依据—质疑投诉有底气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承担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当事人举证原则。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现实操作中,匿名举报和无效质疑投诉非常多,尤其是很多举报、询问、质疑和投诉文件,既没有法定代表人署名签字,也没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甚至没有弄清楚采购文件中相关的规定要求,就是通篇对采购程序和结果的怀疑与不满,不仅不利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投诉进行有针对性的回复,还间接增大了项目复核的压力,严重影响了质疑投诉的回复质量和效率,同时也增大了供应商恶意投诉的风险。
建议供应商在维权时,一定要认真阅读采购文件,提前咨询好被询问(质疑、投诉)机关的受理手续,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询问、质疑和投诉,减少无效询问、质疑和投诉带来的负面风险。
从近几年的实践情况看,供应商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但据汉中市政府采购中心的不完全统计,真正有效的质疑、投诉却寥寥无几。从供应商方面来说,一定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自己的权力义务,投诉的渠道、程序和时效,切实把握好采购文件中的条款,弄清自己的正当权益,准备好相关材料,必要时向律师咨询,“维权”是凭事实证据,决不是靠找关系、走后门就能达到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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