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采购要把好这十个环节!
作者:赵长宝 发布于:2017-08-31 19:06:57 来源: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非规范采购招标行为已成为我国政府采购改革发展中的一个十分突出问题。如何做到既不干预具体的采购事宜,又能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无疑是政府采购同仁关注的热点问题。围绕如何解决采购招标中的这个问题?各级政府采购部门需要研究的课题很多,肩负的任务也很重。下面,笔者就根据个人的学习和工作实践,谈点个人看法。
一、批复政采计划: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批复政府采购计划时,要认真审核资金落实情况,保障采购执行顺利、圆满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资金未落实、未到位就实施采购的现象屡有发生,有的采购单位对采购资金只有“计划”或空有“计划”,有的采购单位只论启动资金,只要有了启动资金就开始实施采购,其结果是提供货物或劳务的供应商深受其害,而采购项目也大部分成为了问题项目、扯皮项目和半拉子项目。
在采购单位申报采购计划时,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把好这一最基本的关口,将已经落实的资金打入政府采购专户,并根据采购计划的资金需求量了解其资金来源,对已经落实的资金来源定位于采购专户资金;对无法落实的资金来源只能列入采购计划,不能批准采购实施。
二、批复采购方式:杜绝化整为零
批复政府采购方式时,要详细“调研”采购清单,防止化整为零,力求政府采购活动的全面、公开、公正。有的采购单位为规避政府采购、规避公开招标,对采购项目化整为零,另留一手,事后强调“特殊情况”进行另案采购,致使该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变成邀请招标,所招标的项目和金额又往往只是整个采购活动中的一部分,使政府采购流入形式。为此,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了解采购整体要求,全盘掌握采购情况,并根据采购清单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要求确定采购方式。
三、发布公告:确保采购效益最大化
发布公告信息时,要明确规定发布媒介,努力实现采购效益的最大化。采购信息的规范发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十分重要,财政部按照相对集中、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了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报刊、网络等媒介。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就能够纠正和防止一些地方和部门只在一定范围内通知部分供应商,或只在本地地方性的媒体上披露信息的行为,使各地供应商得到更多的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的知情机会。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应强化信息发布管理,对每一个具体采购项目的信息发布,应明确规定其发布媒介,使其在在国家指定的报刊、网络等媒介上发布信息。
四、审核招标文件:确保制度贯彻落实
招标文件要体现明确的政府采购制度要求。政府采购是由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或代理机构独立操作,政府采购监管机关监督管理的招标采购活动,有招投标活动的制度要求。因此其招标活动应体现政府采购制度精神。
体现政府采购制度要求的内容,必须加以明确的有七个方面内容:一是招标项目是政府采购项目;二是招标项目系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批准,进行预算执行并受采购人委托的项目;三是资金来源系财政性资金;四是采购人与中标人之间的绝对平等与绝对诚信原则;五是采购资金由国库直接拨付或在财政管理机关监督下拨付;六是政府采购评标纪律及相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七是对招标如有异议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和监察机关投诉。其他如招标文件的规范、完整更应该成为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必然要求。
五、审核评标办法:确保评审因素全面具体
评标办法要做到全面、科学、透明和易于操作。目前政府采购招标的评标办法可谓五花八门,不够规范。其主要问题包括:评标办法不全面不具体,留有许多随意性空间,性价比缺乏科学性,采购人对某一“指标”的不合理“特定要求”左右整个评标办法格局。有的招标活动把具体的评标办法当成密而不宣的秘密,而少数“有门道”的投标人又可以从“口头语言”上获得这一秘密,造成投标人知情权上的不平等。
制定评标办法应由招标委员会认真讨论,在制定的过程中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毫无疑问拥有“发言权”,并对政策的把握和评标办法的公正性负有责任。评标办法应当符合政策、公开透明、科学合理,在操作过程中不会出现倚轻倚重。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就应当全面知悉评标的具体标准和办法。
六、抽选专家评委:确保“管用分离”
确定专家评委时,要坚持管用分离原则,消除与政府采购宗旨相悖的评标因素。实现政府采购的目的就是要打破采购单位自行采购活动中的种种禁区和暗箱操作,让政府采购行为阳光普照。作为招标活动重要一环的评委选取是某些采购人斤斤计较的要害之处。一方面许多采购人要求本部门本单位人员占评委比例要有绝对优势,另一方面一些招标机构本身也建立了自已的专家评委库,评委问题相当严重。
对评审专家必须严格遵守“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规定,评委的管理权在各级政府采购监管机关,管用分离就意味着招标代理机构只能用不能管。至于采购人一方,只能以采购人代表身份参与评标,即使享有政府采购专家评委身份的人员也应该回避本单位的采购评标过程。
七、测算标底:建立双向约束机制
测算标底时,要建立双向约束机制,赋予测算标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更大的严肃性意义。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进一步拓展,工程采购招标将更多地进入政府采购的约束之下,而在工程招标活动中,标底在没有更好的评标方式替代前将不可能完全退出。这就要求标底测算行为必须被赋予政府采购制度精神,消除其庸俗性,增强其严肃性。
具体说来,应由采购人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如造价事务所)测算标底,中介机构既要对委托方负责其测算行为的正确性,也要向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负责其测算资料的保密性。用什么来约束中介机构落实责任呢,这里同样有一个资格认定的问题,即造价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标底测算行为必须具备代理资格,取得这一资格就必须向政府采购监管机关负责。目前这方面还是一个薄弱环节,总之建立标底测算行为既是对采购人负责又是对管理机关负责的必要之举。
八、评标过程:确保各方监督及时到位
评标作为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的重要一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现场监督不是对采购活动的干预。特别是在目前政府采购活动依然处于初始阶段的情况下,采购人意志力与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意识”某种程度上的一致性往往造成评标活动的客观公正性失缺。要维护评标秩序,保证客观公正,政府采购监管机关的现场监督不可缺位。需要进一步认识的是,一旦政府采购评标活动出现违反政府采购评标纪律的现象,应首先问责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九、确定中标人:力避“确定权”滥用
确定中标人时,应强化监督,确保第一中标侯选人在正常情况下的中标结果。除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外,大部分的政府采购招标是由采购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有的采购人据此滥用“确定权”,如心目中“理想”的中标人居候选供应商的第四位,就要排除前三位,这种作法是对整个招标活动的破坏。
评标结束后,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应对采购人的“决定权”强化监督,必要时可参与对中标候选人的考查。总的要求是,如采购人无充分说明第一中标人不能成为中标人的事实和理由,就必须确保第一中标人的权利,并类推依次的中标候选人。
十、合同授予:避免掺杂地方利益
在政府采购活动各方中,供应商处于弱势。有的采购人为了节约而不顾招标的严肃性再次进行“砍价”,迫使本来通过充分竞价利润微弱的商家再作“牺牲”;有的不顾已发生法律效率具有合同性质的招标文件,擅自改变招标文件已明确的付款方式和办法。
政府采购合同必须要监管机关备案,监督管理机关也要摒弃狭隘的地方利益观。
总之,作为政府采购的一项基础工作,招标往往事关项目成败,政府采购监管机关应努力做到既不干预具体的采购事宜,又能履行好监管职责,积极探寻蕴藏在招标工作中的规律,确保在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做到招标行为、采购人行为和采购管理者行为“三个都规范”。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上一篇:薛涛:PPP项目不宜盲目打包
下一篇:关于ABN和PPP的那些事儿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