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摒弃唯低价,力避绩效评价落入“数字陷阱”

作者:赵长宝 发布于:2017-08-29 17:07:59 来源:
   政府采购节支率受多方因素所影响,如因比对象、采购内容、采购方式等不同而各异,并非如某些专家定义的是“采购项目预算价与该项目的最后中标价之比”那么简单。如果片面追求资金节支率,追求资金节约规模的最大化,追求百分比的逐年增长,最终会导致对政府采购的效果评价走入“数字陷阱”,这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危害较大,必须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唯低价”有损政采公信力
 
  目前,实际工作中,在受简单的数字化比较惯性思维的影响下,如果某地区的政府采购节支率逐年降低,很可能带来人们否定当年政府采购工作的结果。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操作部门虽然清楚节支率逐年递减是一种客观规律,但由于这种递减将直接对其工作绩效评价产生负面影响,因而在大多数情况下,也不得不迎合这种不合理的评价指标,如对各采购人报上来的、明显高于政府采购实际成交价格的采购预算或采购计划资金予以默认。在部门预算改革全面展开的背景下,这种默认无疑将影响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影响采购预算的权威性。
 
  推行政府采购,其目的不仅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也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调控作用,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在追求节支率的压力下,政府采购许多时候只能选择便宜的,这极有可能误导供应商,使他们将价格理解为赢得政府采购的惟一要素,最终导致供应商之间的恶性价格竞争或售后服务质量的降低,这将损害政府采购的形象,背离政府采购宗旨。

  完善采购绩效评价制度
 
  鉴于此,要克服上述存在于政府采购实践中的种种弊端,就必须尽快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机制。
 
  预算先行:应不断完善政府采购预算制度,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科学高效的政府采购工作须以完备的预算计划为基础,财政部门应在把握总体采购规模、了解市场行情、细化采购预算编制、合理审核各部门上报的政府采购计划上下功夫,挤干政府采购计划中的“水分”。
 
  监督保航: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规范采购程序,实现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来说,当务之急是要结合本地实际,针对近年来实践中暴露的问题,如采购程序上的漏洞、对中标供应商乏力的事中、事后监管等,采取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
 
  科学考核:应推行政府采购项目绩效审计,实现政府采购综合效益最大化。从结果上看,评价政府采购绩效,关键在于是否合理使用了财政资金,是否向社会、向公众提供了令人满意的优质服务和公共产品,对财政资金的节约必须建立在提供品质卓越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基础上。
 
  加强政采节约资金使用管理
 
  节约财政资金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是《政府采购法》的重要立法宗旨之一。从政府采购实践来看,大多数当事人十分重视这一目标的实现,其突出表现在进行信息统计时,节支率是与采购规模并列的两大数字之一。
 
  客观地说,重视节支率无可非议,但如果把《政府采购法》第一条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仅仅理解为提高节支率,则有些以偏偏全了。政府采购的确应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但仅仅是节约财政资金还不够,还要合法、恰当地使用节约的财政资金,这样才能实现《政府采购法》的立法要求。
 
  我们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思考这个问题,如果政府采购节约出来的财政性资金得不到合法、规范、合理的使用,而是用在公款吃喝、超标准公务接待上,那就会形成新的浪费,依法规范采购节约出来的财政资金没有用到合适的地方,《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笔者认为,为了保证政府采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立法目的的实现,不仅要通过批量集中采购发挥规模效益、通过公开招标实现充分竞争,以最大限度地节约财政性资金,而且还要管好、用好节约出来的财政性资金,不能在项目完成后得到一个节支数额就万事大吉。
 
  要做到这一点,财政部门的责任重大。作为《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定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关注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的动向,至少应该对节约出来的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
 
  目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地方,节约的财政性资金一般会进行统一管理和支配。但也有一些地方或一些单位,对节约的财政性资金还没有进行统一管理,这些资金依然游离于国库之外,对这部分资金的使用管理,仅仅是依靠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显然是不够的。
 
  节约出来的财政性资金如何使用?目前还没有相应的制度进行规范,但节约的政府采购资金显然属于财政性资金,因此相关部门或人员在运用这笔资金时,必须遵守财政性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笔者建议,应尽早建立与政府采购节约资金使用有关的管理制度,包括统计制度、使用审批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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