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号令"限同品牌"改"限同一制造商"效果会更好
作者:林柳枝 发布于:2017-08-21 10:55:45 来源:
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指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称之为“87号令”)以相同的文件名不同的部令号取代了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中实行了十三年之久的财政部令第18号。87号令一经颁布,业界专家学者已从各角度各层面对新部令进行了深入的解读,为新部令(10月1日)的正式实施营造了充分的舆论环境、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在此,笔者想特别阐述的是87号令中具有填补政府采购法律空白意义的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限制同品牌竞标 填补法律空白
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第18号令以及财政部第74号令等一系列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均未对“多家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参与同一合同项下投标”(以下简述为“多家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投标”)的情形作出规定。以至于《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之初,几乎同时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屡屡出现了多家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或相同或不同型号)产品参与同一合同项投标的现象。这种犹如“同家族成员同台竞技”的情形,显然既不利竞争的充分展开,也不利于产品技术性能和相关服务的提升,更不是政府采购所倡导的实质性竞争。
所幸,这种多家供应商代理相同品牌甚至相同型号产品投标的情形,很快就被河北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函告予财政部,财政部于2003年4月以《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予以回复,其中明确提出:“根据国际惯例以及《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精神,公开竞争是政府采购的基石……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尽管财政部对这种情形的处理仅以复函的形式进行答复,但由于该复函是由作为政府采购最高监管机构的财政部作出,因此财办库[2003]38号复函几乎成为政府采购工作实践中处理多家代理商提供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参加投标的操作指南。
然而,由于财办库[2003]38号文仅是一份以财政部内设部门对一个来函单位关于一个具体事项所作的复函,因此严格来说,该复函不仅在适用范围上有其局限性,而且行政效力上也是无法达到其作为规范政府采购多家供应商代理相同品牌产品进行投标行为的层级要求。
如前所述,已颁布实施的一系列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均未涉及多家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进行投标的问题,而对该问题有所涉及的财办库[2003]38号复函也达不到政府采购法律体系范畴的层级。对于这个现实问题,此次87号令单列一条,即在第三十一条中对多家供应商代理同一产品进行投标作出了具体、明确、可操作性的规定,因此可以说87号令第三十一条填补了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在这一问题上的空白。
作出三款规定 可操作性更强
87号令第三十一条共3款内容,依次对招标采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出现多家供应商代理同一品牌进行投标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并专门对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如何确定核心产品、多家供应商提供同一品牌核心产品的投标情形作出详细规定。
87号令第三十一条还为多家供应商按一家供应商计算提供了具体的计算程序和计算方法(【2003】38号复函中未予明确),即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多家供应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以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以得分最高的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规定对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出现多家报价并列最低时和采用综合评分法出现多家得分并列最高时,按招标文件规定方式确定,招标文件未规定的按照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87号令第三十一条几乎囊括了招标采购活动中多家供应商代理同一产品可能遇到的各类情形,并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使之在项目招标采购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
品牌间+品牌内 竞争更加充分彻底
87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使招标采购项目在多品牌之间展开竞争的原则下,还可能增加同品牌的内部竞争,这种多格局、多层次的竞争,使得政府采购竞争更加充分,也更加具有实质性。
期望与建议:
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改为“提供相同制造商产品”,彻底杜绝“同族竞争”。
87号令第三十一条对多家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进行投标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但对“多家投标人提供同一制造商生产的不同品牌产品参与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情形未作禁止性规定,这将使同一制造商生产的多个不同品牌产品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竞争成为符合规定的情形,而这种实则由同一制造商主导的“假式”竞争,绝非是政府采购所倡导和追求的竞争格局。因此,笔者期望业界对此能给予充分的关注,并建议在适当的时机,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以“提供相同制造商产品”替换的描述,将不同品牌产品之间的竞争进一步规范到不同制造商之间的竞争,使竞争真正地在制造商之间展开,避免“同家族成员同台竞技”的现象重演。
相关链接
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指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
根据国际惯例以及《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精神,公开竞争是政府采购的基石。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指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的不同品牌或者不同生产制造商之间的竞争,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如中央单位2002年实行的计算机、打印机和复印机协议供货制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由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政府采购法》实施后,为了避免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出现多个投标人的现象,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以及政府采购服务和工程,也按此方法计算供应商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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