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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无效探讨·之二

《政府采购法》关于中标无效的规定

作者:杨林萍 发布于:2017-08-10 19:18:30 来源: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某些情形会导致中标无效。我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中均有相关规定。对《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中标无效的规定已在中标无效探讨(一)中作了详细阐述,故在此仅探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对中标无效的相关规定。
 
  《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七种中标无效的情形,分别是:
 
  ①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中标、成交无效。
 
  ②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中标、成交无效。
 
  ③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中标、成交无效。
 
  ④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中标、成交无效。
 
  ⑤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中标、成交无效。
 
  ⑥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中标、成交无效。
 
  ⑦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中标、成交无效。
 
   用图表归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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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应商有前款(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2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7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主要是从供应商的行为来考评、判断是否中标无效。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否存在这些不良行为,诸如提供虚假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意串通、行贿等,供应商若出现以上违规情形,中标、成交无效。《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的行为来评判是否存在中标无效的情形。两部法律从不同的角度对中标无效的情形予以规定,旨在约束、规范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行为,降低、减少中标无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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