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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分身两投”铁定是串标

作者:马正红 发布于:2017-07-21 08:38:36 来源:
   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况时有发生。实践中投标人串标的手段愈发隐蔽、花样不断翻新,防不胜防。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的行为,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初衷,也损害到国家、公共利益及其他供应商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的,还会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串通投标罪。
 
  对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章制度中仅涉及属于串通投标,而没有提到视为串通投标,对“串标”行为未作明确的规定,导致对该问题的认定和处理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在政府采购操作中,视为串通投标的认定比较困难。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令)的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政府采购过程中,串标行为的定性和处理提供了依据,填补了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空白,让政府采购行为更加规范有序。
 
  我们来看个案例:
 
  受某预算单位的委托,集采机构对某设备供货以及安装项目组织公开招标。投标截止后共有A、B、C、D、E、F、G、H八家公司参与投标。在评标会议上,评标委员会仔细审核电子投标文件,其中有位专家发现, C、D、H三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投标文件有多处雷同,而且部分错误也是一致的,因此提出C、D、H三家投标人有串标的嫌疑。组长组织评委重点审核C、D、H三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经审核,还发现D、H两家公司的项目管理联系人虽然名字不同,一个姓张,一个姓程,但留的电话和手机竟然是一模一样。评标委员会打了D、H两家公司的联系人手机,接手机的其实是同一人,一会称自己是D公司的张先生,一会称自己是H公司的程先生。经调查发现,投标文件中D公司和H公司的联系人虽留的名字不同,但手机和电话全是张先生的,实际为同一联系人张先生。在财政部令第87号令施行前,认定D公司和H公司之间存在串标行为还需要进一步调查,但财政部令第87号令施行后,可以依据第37条第4款,认定D公司和H公司的联系人员为同一人,视为串通投标。
 
  上述案例中,C、D、H三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投标文件有多处雷同,而且部分错误也是一致的,是否串标需要进一步调查。对投标文件有明显相同之处,或者多处雷同,很难定性。虽然可以据此认定为串标,但要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D、H两家公司的联系人其实为同一人员,留的手机和电话也是一个人的,可以证明这2家公司是由一个人控制的,这个人就是接手机的那个人。即使不存在任何金钱往来,也可以认定为串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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