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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会计对比视角:PPP支出是否为政府债务?

作者:代荣臣 发布于:2017-07-06 16:11:51 来源:PPP知乎

  作者简介:代荣臣,清华商法硕士,上海济邦咨询公司法务顾问


  PPP项目推动以来,对于政府支出责任不论是政府完全付费也好,还是可行性缺口补贴也罢,其性质是否为政府债务在业内引起诸多争议,笔者尝试从民法学与会计学对比的角度展开分析,以期用理论分析之工具对PPP合同项下政府的支付义务是否为政府债务给出答案,以期达到简明扼要之目的。


  一、观点总结


  经过笔者的统计,总共发现四位对此问题展开分析的专业人士,简要观点按照时间顺序整理如下:


  2016.11.12济邦咨询公司董事长张燎在其朋友圈称,PPP财政支出承诺不是政府债务。


  2017.2.21 清华PPP研究中心特聘专家罗桂连在中国水网撰文“PPP项目的政府支付义务是否形成政府债务?”称PPP项目的政府支付义务是政府债务。


  2017.2.22 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刘用铨副教授在道PPP公众号上撰文“也谈PPP项目的政府支付义务是否形成政府债务”称PPP支出是否为政府债务还需深入研究,不可一概而论。


  2017.6.27 网友江湖之远在财税大观公众号上撰文“PPP支出算地方债务吗?这篇将会给你答案”称PPP支出不算地方政府债务。


  肯定论者代表性观点:“政府在PPP协议生效日起,即确立了未来较长时期内不可撤销的实质性的现时付款义务。这里的“现时”,指的是付款义务确立的时点,而不是支付某笔资金的时点。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在需要政府付费的PPP项目中,未来的政府付费确定无疑,应当将其作为负债予以确认。”(引自罗桂连文)


  否定论者代表性观点:“债务是资金已交付,金额确定及还本付息条件明确的还款义务;而合同项下的财政支出承诺,是合同约定的服务/产品尚未完全提供,财政支付的对价(含补贴)金额亦未完全确定,而是根据服务/产品交付的绩效考核结果决定怎样付费的义务。如果社会资本不履约提供公共服务/产品,政府也没有义务继续付款。”(引自张燎文)


  折中论者代表性观点:PPP模式下政府可能形成负债,但可能不是简单的未来支付义务折现值,形成负债的机理到底如何还需深入探讨。(引自刘用铨文)


  二、民法之债VS会计之债


  笔者认为,在回答PPP合同项下政府的支付义务是否为政府债务的问题之前,首先要对债务做出深刻的分析。债务有民法之债、民间之债、会计之债三种,而PPP合同项下政府支付义务归为民法之债(也即合同之债,被民法之债包含),“政府债务”一般即认为政府资产负债表里的会计之债。所以问题也就简化为,PPP合同场合,政府的民法之债是否等同于会计之债?


  1、民法之债


  民法之债通过与民间之债的对比分析,更能明晰民法之债的含义。此处民间之债即我国民间所称之债,专指债务,且专指金钱债务,如借债、欠债、还债等。


  《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民法之债的通俗定义叫做“给付”。民法之债与民间之债的主要区别有以下三点:


  从债的内容讲:近现代民法上的债,不仅指债务,而且包括债权,它表示的是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民间上的债一般指的是债务。


  从债的客体讲:近现代民法上的债不仅指金钱之债,还包括以移转权利、交付财物、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债,甚至还包括以不作为形式存在的债。


  从债的发生原因讲:近现代民法上的债不仅指因合同所生之债,而且包括因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所生之债,而在现代,债的发生原因的种类逐渐扩大,缔约上过失、单方允诺等也被包括在内。


  2、会计之债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定义为: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的定义为:“负债是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负债一般具有确切的债权人和到期日。有些负债在其确立时,并无明确的债权人和确定的日期,但其债权人和日期是可以预计的,这亦称或有负债。会计债务的认定,以已取得资金、资产或服务为前提,由于当期并未付讫,从而形成确定的未来支付责任。


  负债一般按其偿还速度或偿还时间的长短划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两类: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或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主要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货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1年或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3、民法之债VS会计之债


  通过上文分析,民法之债与会计之债是不同的。笔者认为,两者是一种包含关系,民法之债包括一切符民事法律的债权和债务,其中民法之债务包含会计之债,即应付账款、长期借款等企业资产负债表里的债务均属于民法之债。而民法债务里不属于会计之债的部分主要是什么类型呢?笔者认为,主要是双务合同里任何一方还没有履行时的债务。合同之债在民法之债里面占有最大的比例。而双务合同又在合同里面占有最大比例。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的典型,现实生活中的合同大多数为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等。而一旦双务合同里一方已经履行完部分或全部己方之义务,则对方就产生了会计领域的债务。比如买卖关系里,我已经花了钱,对方没有给我货物或服务,那我这边会计账簿里就会记录一笔预付账款。比如我从银行借了钱,我这边就会记录一笔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但倘若我只是与对方签订了买卖合同或借款合同,双方均还没有履行,那此时虽然双方已经形成了民法学上的债权债务,但还没有产生会计资产负债表上的债权债务。


  除了以上诸位专家文章中的观点论据外,针对PPP合同项下政府的支付义务是否为政府债务这一问题,还可以从代际公平承担角度、政府预算或财政规划与政府债务区别角度等展开分析,笔者就不一一详述了,仅以民法之债(合同之债)与会计之债区别的视角给出一家之言。PPP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学科交叉领域,诸多难题仅从一个学科视角很难给出较为全面的答案,所以PPP从业者培养跨领域分析问题的能力就显得格外重要。


  本文作为理论探讨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


  特别感谢
  感谢上海济邦咨询公司 代荣臣投稿。向PPP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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