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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预50号文传递出三个角度两种思维

作者:曹伟 发布于:2017-07-03 08:27:03 来源:
   前段时间,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进一步规范地方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旨在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
 
  针对50号文,财政部有关负责人用“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一语来述及此次强化问责机制的决心,以及加强执行的决心。
 
  此文引起的市场涟漪还在扩散,业界的关注热度不减。业界专家认为,应以三个角度、两种思维来分析和理解50号文。
 
  三个度
 
  一是,从历史的角度全面看待50号文。
 
  50号文的出台并非孤立的,而是与19号文、43号文、新《预算法》、88号文等以往关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政策一脉相承,提法不新,执行强化,目标明确,问责清晰。
 
  二是,从政治的角度贯彻落实50号文。
 
  要把50号文放在当前的大政治与经济环境下理解。今年是党的十九大召开之年,经济稳增长有所起色,金融监管亟需强化。
 
  50号文印发之前,中央政治局会议都强调了系统性金融风险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50号文紧随其后发布,速度之快前所未见,高压监管态势与高层监管意图非常明朗,各地方政府与融资平台公司必须以高度的执行力贯彻落实。
 
  三是,从发展的角度理解50号文。
 
  与以往的政策一样,50号文虽强调了整改,但仍怀揣发展的本意。首先,光靠融资平台公司的整改是不行的,主要还是要靠地方政府的整改;其次,光有融资平台公司的转型是不够的,关键还是要地方政府投融资体制的转型。
 
  随着政策从框架到实质,从概念到措施,监管只会越来越严格,越来越具体化,如果仅抱着静态、消极、片面应对的心态,会有断崖的风险。
 
  在具体的应对策略上,专家认为,要坚持“斩断非市场化行为”的原则,一是斩断政府与融资平台公司的关系,这并非耸人听闻,而是大势所趋。例如,清理整改融资担保,是弱化政府对融资平台公司的信用背书;限制资产注入及承诺偿债来源行为,是去除融资平台公司依托政府的行政化行为。二是斩断利用PPP变相举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是市场化的本质,任何承诺收益、承担损失、附加条款等非市场化行为都属违规。
 
  两个思维
 
    有所畏有所不畏。
 
  50号文对已经转型和运作规范的融资平台公司冲击较小,限时整改的内容也有轻有重,有先有后。因此,地方政府与融资平台公司要区分对待,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自乱阵脚。
 
  从50号文本身看,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和PPP规范工作就不能一概而论,前者迫在眉睫,整改时间和问责紧随其后,而后者则可能存在一个更长的规范周期;另外,50号文未明确提及的政策性银行融资和政府购买服务等事项,并非本次整改重点,但预计近期会有相关的政策出台予以规范。
 
  根据此次50号文的精神,其整改不到位将被核查包括三种情形:一是除按规定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直接举借债务;二是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偿债承诺(例如,同意、了解、协助调查、配合等字眼);三是融资平台公司举债后借给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7月31日之前上述情形整改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将被追责。其他50文提及到的整改,将在以后逐步规范和落实。
 
  专家认为,可多途径置换违规担保,常见的几种思路包括:1.平行置换:政企之间置换、事业单位流资置换(需谨慎);2.同级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担保;3.寻找上级融资平台公司担保;4.地方政府及其金融控股集团设立或参股融资担保公司。其可以为本级融资平台公司担保,但由于7月31日前可能无法完成注册,并且担保公司能撬动的数量也有限,所以最好是在省级层面设立融资担保基金。
 
  总的来说,50号文是一个延续性的执行政策、一次高压力的执行督查、一种促转型的执行引导。地方政府及其融资平台公司只有坚持市场化导向、抓大放小、战略与战术相结合、实实在在采取各种措施予以应对,才能把压力变动力,化挑战为机遇,在解决当下问题的基础上,步步为营,在实现战略转型的道路上,更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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