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动PPP】尴尬的监理
作者简介:靳林明律师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涉及的行业领域广泛,其主办的多个基础设施项目获得律师业界大奖,其也被评为PPP项目金牌律师。靳律师为国家发改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立法专家组成员、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成员、财政部PPP中心法律专家、财政部第三批PPP示范项目评审专家,多省PPP入库专家,多个学术机构PPP专家。靳律师多次参加PPP项目评审,正在或曾经担任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等多家机构PPP培训讲师。 PPP知乎,您的PPP大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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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就来和大家聊一聊PPP工程项目中的监理。实践中PPP项目中的监理安排比较混乱,监理不是独立第三方,而是受业主委托进行项目管理,怎样选择监理机构,监理有多大职权,各个项目的安排五花八门,政府方和投资人也是各有各的道理。术业有专攻,我们不谈什么是监理、监理的技术细节等技术性问题,我们主要从法律的层面来谈谈PPP项目监理的选择问题。
是不是所有的PPP项目都要委托监理呢?让我们看看法规是怎么说的。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的规定,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以及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其中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包括了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型项目,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则是指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等公用事业项目。绝大多数的PPP项目都符合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的定义,都属于必须实行监理的项目。因此在大部分情况下,PPP项目都不可避免的要考虑监理的选择和委托的问题。
在PPP项目中选择和委托监理单位,需要结合项目的具体特点注意以下的问题:
第一,PPP项目监理的委托主体是谁?
原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发布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737号)规定工程建设监理的委托主体应为项目法人。据此,在PPP项目中就理应是由项目公司委托。但是在实践中,有些政府方为严格把控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希望由政府方选择PPP项目的监理机构。政府方给出的理由是,PPP项目(特别是涉及移交的PPP项目)的项目公司只是项目的阶段性业主,在项目移交后政府方成为项目的“最终业主”,应该有权选择项目的监理机构。特别是在某些PPP项目实行“两招并一招”的情况下,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存在极大的利益关联,政府通常都会担心由项目公司单方面选择的监理单位“一家人不说两家话”,无法秉承诚信、公正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不能有效行使监理的职责,不得不说政府方的这种顾虑也有其道理。
针对这个问题,实践中常见的做法有,政府方先选定监理单位,项目公司与其签订合同,监理费用由项目公司支付,计入项目总投资;或者政府方参与项目公司选择监理单位的程序(比如,项目公司选定的监理单位最终要经过政府同意和确认、拟定监理单位的短名单等等),监理费用由项目公司支付,监理工作成果对政府方和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公司自行选定监理单位,费用由项目公司支付。另外,虽然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监理单位不得参加投资人联合体招标,但是在具体PPP项目操作中,监理单位一般不会被招标人允许成为联合体成员,这也是出于联合体成员之间以合同为纽带的密切联系可能影响监理工作公正性的考虑。
其实对于政府方而言,想要控制PPP项目的工程成本、保障工程质量,可以通过跟踪审计、政府出资代表参与项目公司的项目管理等多种方式实现,是否一定要通过“亲自”选定监理单位的形式保证对项目的掌控,以及“亲自”选定的监理单位是否就真的能做到公正监理,答案不可绝对也值得商榷。
第二,PPP项目的监理单位的能否直接委托?
这个问题要区分情况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以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的监理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因此,符合必须通过招标选择监理情形的PPP项目,在项目公司设立后,应由项目公司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并聘请中选的监理,而不属于必须通过招标选择监理情形的项目则可通过直接委托的方式委托监理。
PPP项目中政府方和社会投资人理应是坦诚相见的合作伙伴关系,但事实上政府方和投资人都希望“拉拢”监理单位,把监理机构当作“自己人”。对于监理机构来说,这个“双面间谍”也不是那么容易做的,两面讨好最终只会落得“里外不是人”,提高监理质量,坚守中立立场,坚持职业操守,才是监理机构生存的王道。 PPP知乎,您的PPP大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