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采购"倍儿爽" "放管服"成效显!
作者:曹国强 发布于:2017-06-15 09:42:36 来源:
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是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的重要举措,聚焦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关心的突出问题,遵循“四个坚持”原则,着力激发创新创造活力。随后,财政部出台的《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更是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那么,这些新政策落地以来的实效如何?在此以科研单位进口仪器设备采购为例加以分析。
跑赢时间:审批制改备案制
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在科研活动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科研工作有其自身的规律性。“一审驳回、二审驳回、三审再校对”,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来说,以往进口仪器设备采购审批流程非常繁琐,每一步都走得如履薄冰。审批制下,进口仪器设备采购必须经历预算编制、专家论证、采购申请、逐级报批等流程,这个流程少则3个月,长则半年甚至更久。
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后,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在预算批复后,只要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即可。同时,通过采购计划系统,对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进行单次或分次的批量报备即可。
以某单位为例,2017年进口仪器设备采购工作早启动、早落实,在新政指引下,一个月完成专家论证,一周完成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备案工作,比往年缩短了至少3个月。
预算可调剂:买醋的钱可以买酱油了
在政府采购中,无预算不采购是基本原则,且预算一旦确定、批复,是无法变更的,“买醋的钱是不能打酱油的”。
新政则对这一点也作了优化,即在总盘子不变的前提下,部门预算内资金可调剂,政府采购预算也可调剂。中央单位预算执行中预算支出总金额不变,但需要单独调剂政府采购预算的类别和金额,以及使用非财政拨款资金采购需要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由主管预算单位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即可。
需注意的是,备案文件需载明政府采购预算的类别、金额和调剂原因等情况说明。确定的政府采购预算,作为各单位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的依据。
落实到具体采购业务,就是政府采购预算类别可在总盘子内调剂、变动,做好报备工作即可。
以某单位为例,假设2017年货物类和工程类政府采购预算分别为2000万元、1000万元,预计年度内货物类采购预算结余300万元,而工程类缺口250万元,则两类采购预算可在实施过程中进行调整,将货物类预算250万元结余调整到工程类,以满足项目实施的需求。
绿色通道:采购方式变更优先批
简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这是新政的又一亮点。
以往,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需财政部审批,且需提供包括单位内部会商意见、专家论证等各种材料。如今,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可不再提供单位内部会商意见,单位内部会商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即可,只需注明“科研仪器设备”,财政部就将对采购方式变更予以优先审批。
对症下药:评审专家可自行选
大部分科研单位可能都遇到这样的情况,进口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工作进行至开标、评标阶段时,对于专家评审环节非常头疼和纠结,症结就在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往往“跨界”,和采购单位业务方向相去甚远。
再以某科研单位为例,以往采购生命科学、理化分析类仪器的采购业务时,经常遇到农业机械、物理材料领域的专家,由于科研项目的专业划分、进口设备的应用领域都非常细,被抽取的跨界专家往往对评审项目比较陌生,看不透投标文件、拿捏不准评分,最终人云亦云,导致评标质量不尽人意,造成采购绩效指标低下。
新政落地后,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在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具体到采购单位,可在制度框架内,以专业划分、应用领域及专家业务能力为标准,自行邀请业内专家参与评审,最大程度避免了专家跨界抽取的现象。
不过,采购单位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规定。评审活动完成后,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随着新政的落地和逐步实施,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将越来越科学、高效。但采购单位还是要适应新形势,遵循现有框架制度,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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