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评审与重新采购前提条件不同
仔细梳理我国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发现有关重新组织评审活动的相关规定基本如下: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
综上所述,可以进行重新评审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五种:
一是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二是价格计算错误和分值汇总计算错误;三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四是客观分评分不一致;五是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
重新采购的四个前提条件
我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是废标后重新开展的采购。《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二是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是有违法行为并影响到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的。《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四是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需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综上所述,重新开展项目采购活动的情形主要有:一是项目废标(项目未取消);二是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三是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影响到采购活动公正性的;四是未按规定进行评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