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将评审错误消灭在评审现场?
作者: 发布于:2017-05-23 23:27:2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 林平:目前在公开招标责令重新评审方面,还没有具体的明文规定,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条也必须要纠正,这样的问题遇到很尴尬,也要防止代理机构刻意打着纠错的幌子干涉评审结果。
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按照我们四川要求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评审委员会拟出具评审报告前,采购组织单位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组织单位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评审委员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一)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二)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三)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四)客观评分不一致的。上述情况不在复核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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