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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重新评审被滥用?

作者: 发布于:2017-05-23 23:24:53 来源:
 
  由于重新评审的便捷性,导致很多采购人都非常喜欢采用这种途径,尤其是采购人对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供应商不满意的情况下,挑刺已完结评审并试图重新评审的事件屡屡发生。
 
  财政部对滥用重新评审始终保持高度警惕,2014年施行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014年实施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同样规定,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这样,财政部相当于在部门规章的层级对财库〔2012〕69号文件规定的重新评审情形作了强化和重申,对新出现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也在规范性文件中做了一致性规范,同时明确了何种情形适用于重新评审,以及重新评审与重新组织采购的界限,从而让从业人员对此有更精准的把握。
 
  值得采购监管部门注意的是,由于目前部分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审的严谨性尚显不足,在预中标(成交)人不满足采购人的主观意愿时,评审中的程序性瑕疵往往就给了部分采购人提请重新评审的借口。监管部门在依法监督这样的重新评审时,必须严格按照前文提到的法律文件执行,甚至要酌情决定是否现场监督重新评审,以防重新评审过程再次出现瑕疵,尽可能将影响采购公正的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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