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重新评审被滥用?
作者: 发布于:2017-05-23 23:24:53 来源:
财政部对滥用重新评审始终保持高度警惕,2014年施行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014年实施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同样规定,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这样,财政部相当于在部门规章的层级对财库〔2012〕69号文件规定的重新评审情形作了强化和重申,对新出现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也在规范性文件中做了一致性规范,同时明确了何种情形适用于重新评审,以及重新评审与重新组织采购的界限,从而让从业人员对此有更精准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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