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错误由谁认定?
作者: 发布于:2017-05-23 23:21:1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陕西省商洛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 李平:《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重新评审作出了严格规定,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但也规定有例外情形,即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也就是说,在财政部规定的情形里,是可以组织重新评审的。而财政部关于重新评审的情形也有明确规定,即“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这样,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即出现什么样的情况才符合这几种情形,如何认定原评审所出现的问题属于评审错误,评审错误由谁认定。
在现实中,经常会遇到这样一些情况,当评审完成后,有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评委评分不公,评审有错误,要求重新评审。我个人认为,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有疑问,认为评审不公,认定评审错误,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却不能单凭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就认为评审错误。如果出现了供应商质疑评审有问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就供应商的质疑事项进行核查,不能仅凭供应商的一面之辞就认定评审错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就供应商所质疑的问题,组织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评审情况进行核查,如果经核查认定确实是评审错误,并且符合财政部规定的可以重新组织评审的几种情形,才可以按照财政部的规定重新组织评审。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评审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核查采购文件、采购资料时发现,有评委评分确实不准确。这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也不能自行认定评审错误。评审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如果在核查采购文件、采购资料时发现评审错误时,应当组织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进行核查,并作出认定。如果经过核查,认定为评审错误,
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 彭兴洋:原评审委员会的意见是否错误,不能依据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判断。个人认为在认定原评审委员会的意见是否正确这个问题,财政部门可以重新组织几个新的专家进行论证,论证原评审结果是否有错误。如果确定原评审结果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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