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新建评委会重新评审的情形
作者: 发布于:2017-05-23 23:17:45 来源:
情形1:更换某些评委成员后部分重新评审
1.某些评委成员不合格或不能继续履职的
某些评审委员会成员因回避、健康原因或者评审专家的专业与采购项目所需评审专业不符等特殊原因导致评审委员会组成不合法合规的,应更换后继续评审。被更换的评委成员的评审意见无效,由新更换进入的评委成员重新评审。
2.某些评委成员对主观事项评审或者主观评分错误的
需要由评委成员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技能、经验等从主观上作出判断或者评分的,如果这些判断或者评分有不正常的明显错误,则需要由新的评委成员重新评审,而不能由原评委成员重新评审。由于是某些评委成员的评审错误,只需对所涉及的错误评审事项或者错误评分重新评审即可,对没有错误的其他评委成员的评审,则不需要重新评审。
3.某些评委成员违法违规评审致其评审意见无效的
某些评审委员会成员涉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所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即未按照政府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如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对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审、评分等)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方面的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其评审意见将作无效处理。由新的评委成员进行重新评审时,其他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委成员的评审意见,应当继续有效。
4.某些评委成员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的
已经私自接触供应商的评委成员的评审意见作无效处理,由新的评委成员进行重新评审,其他评委成员的评审意见继续有效。
情形2:组成新评委会后重新评审
1.评审委员会组成不合法
整个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无法或者不能及时通过更换部分评委成员来补救的,则需要组成新的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
2.评审委员会受到外部干扰不能公正评审
评审委员会受到采购人、代理机构、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机构(人员)的干扰,不能公正独立评审的,则需要组成新的评审委员会后重新评审。
3.评审委员会错误停止评审
在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中,如果出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即“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如果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评审委员会的书面说明有错误,报经本级财政部门认定后,组成新的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如果评审委员会把法律法规的非强制性规定当成强制性规定就会错误停止评审而导致重新采购。
4.评审行为违法违规,影响中标、成交结果
如所有评委成员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和说明。
5.评审委员会违法违规评审致所有评委评审意见无效
整个评审委员会涉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如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对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审、评分)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所有评委成员的评审意见无效,需组成新的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
6.其他原因
其他因评审委员会的原因影响采购结果的,需要组成新的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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