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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原评委会重新评审情形

作者: 发布于:2017-05-23 23:17:12 来源:
 
  原评审委员会组成没有违法违规的情况,重新评审的目的是纠正客观评审错误或者评分计算错误等,由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
 
  (一)出现某些评委成员在某些客观评审事项上评审错误的,由原评审委员会重新评审。
 
  1.漏评--对应当作出评审结论的事项没有作出评审,应当评分的没有评分;
 
  2.超出评分分值范围评分,如:评分分值为3-5分,某评委成员评分为2分或者6分;
 
  3.评分汇总错误。如某评委成员的评分汇总计算错误,或者所有评委成员的评分汇总出现错误;
 
  4.评委成员之间对客观事项的评审结论不一致或者客观分评分不一致。
 
  5.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某评委成员的评分畸高畸低,且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
 
  (二)需要由评审委员会共同认定的客观评审事项评审错误的。
 
  评审委员会由于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或者知识所限等原因,对行政许可或者强制认证等不了解导致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错误,对涉及无效投标、无效响应的客观事项评审错误的。
 
  (三)把采购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作为评审依据的。
 
  评审委员会在采购文件之外增加评审标准或者以习惯代替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的,由于没有涉及,评审委员会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技能、经验等从主观上作出判断,可以认为是客观评审错误。这样的错误,可以由原评审委员会通过重新评审来纠正,但评审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作出的评审意见继续有效,不应再重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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