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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评审法定情形一: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

作者: 发布于:2017-05-23 23:13:4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情形1: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
 
  评审程序有瑕疵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三条中提到:“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供应商质疑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中指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上述重新评审的种种情形,是我们在政府采购实践中经常遇到的。这样的重新评审情形,对补救评审中的细节瑕疵展现了适当的制度裕度,充分体现了重新评审的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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