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评审法定情形一: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
作者: 发布于:2017-05-23 23:13:4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情形1: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
评审程序有瑕疵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三条中提到:“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供应商质疑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中指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上述重新评审的种种情形,是我们在政府采购实践中经常遇到的。这样的重新评审情形,对补救评审中的细节瑕疵展现了适当的制度裕度,充分体现了重新评审的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的原则。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