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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贻误时机,供应商到底该如何维权?

作者:李平 发布于:2017-05-23 19:22:35 来源: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认为或者知其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询问,并提出质疑,如果对质疑答复不满,还可以提起投诉,进而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所享有的权利。但实践中,供应商在权益受损时,要么不知道有那些维权渠道,要么不按规定程序维权。有些供应商一旦认为自身权益受损害,总是先向职能部门反映,写匿名信,或者举报,更有甚者,进行媒体曝光或进行网络炒作,等到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时,发现早已过了法定质疑投诉期。这样,不但自身权益没有得到保护,还有可能被列入不良记录。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看看供应商权益受到损害时,到底该如何维权,维权不当会出现什么后果。
 
  案例回放
 
  某代理机构对采购人委托的一个教学设备项目实施公开招标采购。评标结束后,采购人没有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第一候选人为中标人,而是确定第二候选人为中标人。代理机构与采购人多次沟通无果,于是就按照采购人的意见,确定第二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公告发出后,第一中标候选人认为中标结果不公正,但没有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向代理机构提出询问和质疑,而是直接向上一级纪检机关举报。上级纪检机关受理举报后,将举报材料批转到代理机构所在地纪检机关,当地纪检机关又批转给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又将举报材料转给代理机构,要求代理机构调查处理并作出答复。举报材料层层批转,到代理机构时,已经历时一个多月。而此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已经签订并履行了采购合同,且项目已经完成验收。代理机构针对举报材料列举的内容,在调查后作出答复,答复函经过层层上报,最后由上一级纪检机关向举报人作出了书面说明。但举报人还是不服,又递交了新的举报材料。后来,在有关部门经过调查、核实、处理过程中,案件最终以不了了之结局。
 
  案例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先不说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不按评标委员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第一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做法是否妥当,是否有法律依据或者有充足的理由,单从其做法来看,就没有按照政府采购法关于质疑与投诉的程序进行维权。
 
  如果认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确定中标人的做法对其权益构成侵害,就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询问、质疑和投诉,进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不是直接向职能部门进行举报。这里并不是说供应商不能就政府采购过程中违法违纪问题进行举报,而是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先进行质疑和投诉。如果供应商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质疑和投诉,而直接进行举报,而受理举报的部门或机关在立案、调查、处理过程中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还要取证,这要耗费一定时间。在这个过程中,采购人、代理机构以及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的财政部门对这些情况并不知道,因为采购结果公示期或者在公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供应商提出质疑或者投诉,就转入下一步采购程序,即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以及项目完工验收了。这家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进行质疑和投诉,不仅使采购活动中不规范的行为得到防范和纠正,更使自身的权益得不到维护。
 
  那么,当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如何维权呢?
 
  《政府采购法》第六章专门作了规定。当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作出答复;当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应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投诉人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财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有一点需要明确,这里所说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也有明确规定: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如果要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质疑,进而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时,应当对所询问和质疑与投诉的事项进行全面了解,搜集、整理有关事实的相关证明材料,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采购文件的内容、采购过程的相关情况以及中标、成交结果的公正性进行全面分析,掌握具体情况,查找相关证据,认为有关方面确实是对自己的权益构成损害的,就应当抓紧时间,依法进行维权,切不可不顾法定程序,随意进行举报,或者采取写匿名信、媒体曝光甚至进行网络炒作等过激手段,使事态扩大,贻误时机。
 
  财政部就《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与投诉处理办法》的修改已经开始征求意见了,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办法的修订和出台,供应商依法维权的路子会越走越宽广,供应商依法维权的渠道也会越来越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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