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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突破代理机构监管瓶颈?八个建议,总有你需要的

作者:鄢君霞 宋军 刘勇 发布于:2017-05-15 13:26:54 来源:
   我国政府采购实行的是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管理模式,集中采购政府采购的核心与关键,采购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的主要当事人,在集中采购活动中扮演重要角色,因此,采购代理机构的整体素质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的效益与效率,影响着政府采购的形象。随着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准入改为登记备案制,这对于释放市场潜力、引进竞争机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配套制度与措施没跟上,采购代理机构鱼龙混杂,执业水平也是良莠不齐。如不加以重视,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政府采购的社会公信力。
 
  基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管疲软的原因是什么?
 
  一、客观原因
 
  1.法规制度不健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已推行20多年,采购代理模式也实行了20多年。虽然2003年财政部与监察部联合出台了《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但该办法只是针对集中采购机构,而对于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长达近20年时间里,几乎没有对应的管理办法或制度。而即将出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在对代理机构违法的处罚上,也没有很好的手段。加上基层也没有出台相应的管理制度,致使采购代理机构的依法管理几乎是空白。
 
  2.职业门槛偏低。自2014年9月起,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取消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改为网上登记,采购代理机构入职几乎没有门槛,采购代理机构成几何数增长。
 
  3.缺乏行业自律。一个行业的监管,除了法律规定的监管部门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机构,就是行业协会。财政部自2013年起,连续几年在政府采购工作要点中强调,要“积极推动政府采购行业协会建设,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动制定从业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完善采购代理机构内部控制机制。”但因各种原因,基层政府采购协会都迟迟没有成立,因此缺乏行业自律机制。
 
  二、主观原因
 
  1.从业人员知识面窄。政府采购是一门涉及面十分广泛的综合性学科。主要包括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政治学、伦理学、商品与价格学以及其他相关学科方面的知识,具有综合性与交叉性、实践性与应用性、管理性与执行性的特点,因此要求政府采购从业者不仅有政府采购的专业知识,还需有其他学科的知识。
 
  2.代理机构培训投入不足。采购代理机构的员工大都非科班出身,政府采购知识缺乏,而采购代理机构对员工的培训投入也不足。截止2017年3月底,荆门市直(在市政府采购办报备)采购代理机构从业的人员有386人,由公司出资进行政府采购知识继续教育的人次为168人(近3年)。据初步统计,有10家公司培训经费投入每年人均不到100元,每年用于培训的费用在业务费的比重只占6%,专门的业务学习时间每年不到12天。参加政府采购知识专业培养的人较少,有些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近三年没有参加过政府采购知识的专业培训,所以对近三年来各级监管部门出台的管理制度、规定不了解。
 
  3.企业管理水平低下。基层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水平低下主要表现为:一是管理制度不健全;二是资料保管混乱;三是分工不明确,制衡机构不完善。
 
  4.兼职和临时性思想。在荆门市直报备的25家采购代理机构中,有21家是以工程造价、监理为主业,有些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只占其总业务量的三分之一,有两家采购代理机构2016年只做了一笔业务,还有一家采购代理机构在市直一笔业务都没有。目前,在荆门市直报备的只有4家公司主业为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有3家注册地非荆门市直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为项目而“生”,随项目结束而“死”,接了一、二个业务之后就杳无音讯了。
 
  那么我们该如何突破代理机构监管瓶颈呢?
 
  一、继续教育制
 
  政府采购是一项集政策性、法律性和专业性于一体的经济活动,要求操作者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知识,因此需要在采购代理机构管理中推行继续教育制。一是定期对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政府采购法规培训;二是开展政府采购知识讲座;三是不定期组织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案例分析会。通过一系列培训,促使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提高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二、考核淘汰制
 
  目前,对于采购代理机构执业,我国采用的是登记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省级分网站上免费备案登记的代理机构,均可获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中的专家抽取、信息发布等操作权限。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一地登记、全国通用”的原则建立代理机构名录。由于采购代理机构“门槛”较低,致使其参差不齐,所以应采用“宽进严管、考核淘汰”模式进行管理。对此,基层也要出台相应的管理细则或操作办法,对于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对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的主要负责人,禁止担任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禁止执业。
 
  三、会员管理制
 
  行业协会的民间性、广泛性、自愿性和双重赋权的特性,可以弥补监管部门对行业管理的不足,它也为行业协会会员间开展相互交流、反映诉求提供了一个平台。因此,在适当的时候,可以成立地方性政府采购协会。协会的性质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它的基本特点为民间性、自愿性、自律性和行业性。协会的职能主要有:政策宣传、咨询服务、调查研究、业务培训、行业自律、学习交流、反映诉求和调解纠纷。
 
  四、项目经理制
 
  项目经理制是建筑行业的一种管理模式,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用以确立项目承包者与企业、职工三者之间权、责、利关系的一种管理手段和方法。在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中,引进项目经理制是解决执业人员不足、不专的举措之一。而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经理制包括四层意思:一是要求项目经理对采购项目实行全程负责,明责明权。二是只有具备了一定资格或资质的人员,才能胜任项目经理,主持和负责采购代理业务。特别是一些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更是如此。三是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项目经理进行优先定期培训。四是公开招标项目(包括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的组织者,应有两年以上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工作经验或经历。
 
  五、分工专业制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可谓专业人做专业事。政府采购对象包罗万象,从采购对象来分,有货物、工程和服务,从复杂程度来分,大到飞机,小到办公用品。目前,我国出台的《政府采购品目》(2013版),仅货物二级品目中就有20大类,还有三级、四级目录,可见政府采购项目既多又广。财政部原副部长刘昆在2015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要“推动代理机构走专业化的发展道路,强化需求代理、合同拟定等专业能力,以专业化提升采购绩效。”只有实行采购代理机构的专业化,才能既满足采购人的专业需求,又节约采购资金,还可落实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也才能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与效益。鉴于目前基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现状,可以有针对性地扶持几个家专门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公司,先从服务和货物两大专业做起,再逐步细分。
 
  六、信息公开制
 
  信息公开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是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更好地监管代理机构的途径和手段之一。应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定期公布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关信息,包括采购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执业信息、代理机构单位及主要工作人员信用信息情况、处罚情况、质疑答复的情况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采购代理机构检查结果等信息。
 
  七、联合督导制
 
  为落实“双创”政策,促进中介机构发展,对于基层的采购代理机构,应采取一些扶持措施,其中采用联合督导制,是帮助采购代理机构尽快规范运作最直接、最有效、最经济的扶持措施。目前,采购代理机构最大的问题或困惑,是对政府采购政策不熟悉、对政府采购规程不了解。针对采购代理机构“全国通用”的管理模式,既可代理省级业务,也可代理县级业务的情形。对此,省市县可以组成联合督导组,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指导,特别是市县两级,可以利用检查的机会,分别有针对性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督导,帮助代理机构提高执业水平。通过联合督导,既统一和规范了操作模式,又避免了重复交叉检查。
 
  八、集采主导制
 
  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与分散采购相相合的管理模式。集中采购既能体现规模效应,又能实行专业化采购,还能落实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所以集中采购是政府采购的核心。但从目前情形看,集中采购机构的主导地位没有充分发挥,有些地方没有集中采购机构,有些地方把已依法成立的集中采购也被撤销或划到了其他部门。从目前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执行水平来看,无论是管理水平还是业务能力,集中采购机构都要优于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特别是集中采购机构属于行政监察的对象,更有利于管理与监督。为此,一是调整集中采购目录,扩大集中采购机构的代理业务量;二是将社会影响大、大型的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直接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充分发挥集中采购机构的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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