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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信息披露—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

作者:靳林明 发布于:2017-04-13 17:16:09 来源: PPP知乎

  作者简介:靳林明律师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涉及的行业领域广泛,其主办的多个基础设施项目获得律师业界大奖,其也被评为PPP项目金牌律师。靳律师为国家发改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立法专家组成员、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成员、财政部PPP中心法律专家、财政部第三批PPP示范项目评审专家,多省PPP入库专家,多个学术机构PPP专家。靳律师多次参加PPP项目评审,正在或曾经担任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等多家机构PPP培训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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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4年开始的这一轮PPP热潮以来,陆续出台的PPP重要文件均对PPP信息公开提出了一定要求,且相关要求越来越细化,可以看出国家有关部门在政策层面对PPP信息公开的一个倾向性态度。早在《曾经最掏心,所以最开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公开暂行管理办法>》一文中(点击“阅读原文”,查看相应推文),我们就曾结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公开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PPP项目信息公开能减少伪PPP项目、提高PPP项目全生命周期项目质量等进行过分析。


  2017年1月23日,财政部在原来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发布了《管理暂行办法》的正式稿,并于2017年3月1日开始实施。对于PPP项目信息公开的意义,在本文我们就不做过多重复描述,在目前政策环境对PPP信息要求越来越公开的情况下,我们今天来聊聊PPP项目参与者应该关注的相关问题:


  1. 从现行法律实践而言,PPP信息披露的方式主要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政策文件规定的全国性PPP项目信息管理及发布平台,如财政部的PPP综合信息平台及发改委的PPP项目库,两个项目库都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文件,对填报信息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一种是各级地方政府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政府PPP项目采购信息的公开。在实施PPP项目过程中,目前PPP项目参与均需要通过这两种信息披露方式披露项目相关信息。


  2.  从具体要求公开的信息而言,《管理暂行办法》从PPP的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项目移交各个阶段均提出了具体信息公开的要求,对不同的信息分别指定了公开的方式(即时公开或适时公开)、公开的时点、信息提供方。PPP综合信息平台是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提出了较为明确的披露要求的,在实施PPP项目过程中,除了形式上要满足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要求并提供相应的信息外,还应注意,在不同阶段提供/公开的信息及内容的前后一致性,如实施方案中的交易结构与PPP项目合同安排是否一致,PPP项目合同作为PPP项目的执行依据,后续项目公司的相关文件等是否与PPP项目合同的约定一致。这要求政府及社会资本方除了关注PPP的程序性问题,同时应更关注项目报告、交易文件的质量及具体内容。


  目前,在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库上已经可以查询到部分财政部第三批示范项目的实施方案、物有所值报告及财政承受能力评价等文件。由此看来,更多项目的信息公开也只是迟早的事情,PPP综合信息平台搞信息公开,也不是来“虚”的。


  3.  从信息公开的具体深度而言,大部分政府或社会投资人希望公示的版本/内容中涉及商业秘密等安排经过了一定处理,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要求对采购信息及具体文件进行公示,但项目合同文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不公示。如何对合同中双方认为不适合予以公开的部分信息进行处理,同时又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或可以予以合理解释,这就成了双方在公示前需要协商考虑的问题。


  如果说,2014年以来,PPP项目信息还在雾里看花看不清,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情况,那么,接下来,大概会扯掉那层面纱,逐渐进入透明化的时代,相信,这对每个PPP项目参与者来说,都是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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