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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动PPP】

“小桥,流水,人家”哪个适合PPP?

作者:靳林明 发布于:2017-04-09 11:27:09 来源:PPP知乎

  作者简介:靳林明律师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涉及的行业领域广泛,其主办的多个基础设施项目获得律师业界大奖,其也被评为PPP项目金牌律师。靳律师为国家发改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立法专家组成员、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成员、财政部PPP中心法律专家、财政部第三批PPP示范项目评审专家,多省PPP入库专家,多个学术机构PPP专家。靳律师多次参加PPP项目评审,正在或曾经担任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等多家机构PPP培训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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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农业领域PPP新动态


2017年3月23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17]452号,下称《意见》),提到未来“要加大农村各领域投资力度,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意见》指出,要坚持“市场导向”,“质量兴农”、“效益惠农”、“生态优先”、“创新农业发展体制机制”,并确定将PPP作为达成上述战略目标的攻防利器。


秉承2017年2月国务院《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2017]17号)中“推进农业农村改革实现突破”的精神,《意见》明确强调“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三农领域”,并且将如何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细化为以下几点:


1.做好机制铺垫:“着力构建农村基础设施多元化投融资格局,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管护新机制……健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机制”;


2.制定水利领域操作指南:“完成重大水利工程第一批12个PPP项目试点,制定PPP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


3.启动农林领域试点工作:“启动农业和林业领域PPP试点,积极利用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推林业生态建设”;


4.金融方面开放态度:“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探索通过股权债券融资、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拓宽农业融资渠道”。


继2017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之后,此次《意见》态度明确,将视农业PPP为新时期深入发展“三农”事业、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不但拓宽了PPP的发展空间,并将持续激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领域的活力与积极性。


 二、农业领域PPP应找准定位


早在2016年12月,发改委与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6]2574号)就已表示,为推进农业领域PPP,我国将提供六方面政策支持:


1.1“加强政府农业投资引导。转变政府农业投入方式,积极探索通过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农业PPP项目,强化政府投资的撬动和引导作用。各类政府投资的农业基础设施PPP项目,应纳入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


1.2“加快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着力推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对已建成的重大农业基础设施开展确权试点,政府投资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社会资本投资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


1.3“创新金融服务与支持方式。着力提高农业领域PPP项目投融资效率,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债权、股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方式,支持农业领域PPP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开展投贷联动、投贷保贴一体化等投融资模式试点,探索以项目预期收益或整体资产用作贷款抵质押担保。”


1.4“建立合理投资回报机制。采取资本金注入、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实现社会资本的合理投资回报。”


1.5“完善风险防控和分担机制。建立分工明确的风险防控机制,政府负责防范和化解政策风险,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工程建设成本、质量、进度等风险,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承担。逐步建立完善全生命周期风险防控与识别体系,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项目建设、运营的需求开发相应保险产品。加快完善农业生产经营保险,探索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以及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等业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设施农业、农机具等保险保费予以补贴。”


1.6“保障项目用地需要。加强耕地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各地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项目建设需要。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整理复垦增加耕地面积,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合理安排项目建设用地供给。”


农业领域要做PPP,要熟悉农业领域的产业链条,合理界定农业领域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范围。在此基础上,结合农业领域的自身产业特点,构建合理的PPP交易模式。否则,投资方为了“枯藤老树昏鸦,小桥流水人家,古道西风瘦马”的理想而冲动投资,最终会变成“夕阳西下,断肠人在天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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