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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能否参加政府采购?

作者:刘浩/整理 发布于:2017-04-07 12:49:57 来源:易采通APP
  在政府采购领域首款知识分享平台--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中,经常有政采人询问关于总公司、子公司、母公司、分公司到底有哪些区别,到底如何判别该企业是否有资格参与政府采购?为了帮助大家彻底搞懂这个问题,易采通APP特别邀请业内专家在“视频课堂”频道中进行了讲解,下面为大致内容,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帮助。
 
  对于哪些企业有资格参与政府采购,我们先来看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是如何规定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想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必须要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也对此提出要求: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须要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也就是说,想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那么必须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如果这条了解了,那么母公司、子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哪种不能参与政府采购呢?
 
  我们先来看看母公司与子公司,《公司法》第十四条明确,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这点来看,子公司自然也就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那么对于总公司和分公司呢?《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所以在政府采购活动实践中,多数地方都是不允许分支机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但要大家要注意的是,新的《民法总则》颁布后,分支机构将被允许以合法身份参加政府采购。
 
  《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根据这条规定,分支机构、分公司就不会因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被政府采购拒之门外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也不用担心分支机构参与投标后法律责任的追究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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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么样,这样说完大家明白了么?如果还有疑问,可以扫码登录易采通APP视频课堂收看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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