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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厂家与授权供应商是附条件的买卖合同关系

作者:彭兴洋 发布于:2017-04-05 15:31:1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首先,制造厂家与供应商之间不是民事代理关系。民事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而在政府采购中,供应商是独立投标,中标后是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而不是制造厂家。中标供应商获得的收益是中标价格,而非代理费。制造厂家获得的收益是其制造货物的价格,且不用向供应商支付代理费。所以,供应商并不是制造厂家的代理人,二者不是民事代理关系。
 
  其次,制造厂家与供应商之间不是授权投标关系。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授权投标是指制造厂家把其投标权授予原本没有投标权的供应商。而实际上,供应商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情况下,即拥有投标权利,不需要制造厂家授权。相反,制造厂家可能因为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资格要求而不具有投标权利。因此,制造厂家与供应商之间不是授权投标关系。制造厂家对供应商的授权,实际上是用其货物进行投标的权利。
 
  笔者认为,制造厂家与供应商之间是附条件的买卖合同关系,即如果供应商中标,条件成就,合同生效,制造厂家承担交货义务,可约定制造厂家向供应商交货,供应商取得货物所有权后再向采购人交货,也可约定制造厂家向采购人交货,货物所有权直接从制造厂家转移给采购人,制造厂家获得货物对价。如果供应商未中标,条件未成就,合同未生效,制造厂家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制造厂家和供应商之间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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