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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厂家不属于政府采购供应商

作者:彭兴洋 发布于:2017-04-05 15:24:2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表面看,采购人购买的货物是由制造厂家提供,但制造厂家和供应商之间是附条件的买卖合同关系,制造厂家获得的收益只是货物的对价,与中标价格无关系。虽然货物所有权可以由制造厂家直接转移到采购人,但这只是一种交付方式,因此制造厂家并不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制造厂家交付的货物不满足要求,采购人只能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要求制造厂家承担,这也说明制造厂家不是政府采购供应商。
 
  既然制造厂家不是政府采购供应商,那么如果制造厂家被处以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的行政处罚,在禁止期内向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他供应商出具授权书的行为就是合法的。因为制造厂家并没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其向供应商出具授权书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并未受到禁止,不能认为制造厂家与供应商之间属于实质上的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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