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厂家不属于政府采购供应商
作者:彭兴洋 发布于:2017-04-05 15:24:2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表面看,采购人购买的货物是由制造厂家提供,但制造厂家和供应商之间是附条件的买卖合同关系,制造厂家获得的收益只是货物的对价,与中标价格无关系。虽然货物所有权可以由制造厂家直接转移到采购人,但这只是一种交付方式,因此制造厂家并不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制造厂家交付的货物不满足要求,采购人只能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要求制造厂家承担,这也说明制造厂家不是政府采购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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