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提供厂家授权书应因需而设
作者:彭兴洋 发布于:2017-04-05 13:41:5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制造厂家对其制造的货物享有所有权,政府采购其他供应商在获得该货物的所有权之前,无法使用该货物进行投标。而制造厂家授权书对供应商进行相应授权后,供应商就可以使用该货物进行投标活动,这是制造厂家授权书最主要的功能。那么实践中,要求投标人提供制造厂家授权书是否一定有必要?没有制造厂家授权一定不能投标吗?要求投标人提供制造厂家授权书有哪些风险和弊端?……本文针对这一系列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厂家授权书不是供应商投标的必要条件
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供应商不能使用制造厂家的货物进行投标,是因为没有取得该货物的所有权,但供应商可以通过买卖合同等多种方式获得该货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自然也包括使用该货物进行投标的权利。实践中,并不是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都要求供应商为非制造厂家时需提供制造厂家授权书,这也证明了制造厂家授权书不是供应商投标的必要条件。
是否提供厂家授权书应因需而设
既然没有制造厂家授权书也能投标,那要求供应商提供制造厂家授权书还有必要吗?笔者认为是有必要的,原因就是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就是指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合同能完全体现当事人自己的意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从制造厂家购买货物后,即拥有了该货物的所有权,在没有特殊约定情况下,供应商是可以直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进行投标的,并不需要制造厂家的授权。
但根据《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也就是说,制造厂家可以和供应商签订买卖合同,也可以不和供应商签订买卖合同,签订买卖合同时也可以约定特殊条件,这些都体现了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
目前,很多制造厂家的销售活动都实行独家代理制。举个例子,甲制造厂家通过与A代理商签订合同,授权A代理商在北京享有X货物的独家代理权,同时约定A代理商只能在北京进行X货物的销售等行为。同理,制造厂家可以在其他地区与其他代理商签订类似的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北京的某采购人想采购X货物,那么对于甲制造厂家的X货物,只有A公司能进行投标。如果其他地区的供应商使用其代理的X货物来北京参与投标,则需承担违约责任。如果B公司想购买A公司代理的X货物进行投标,基于意思自治原则,A公司有权决定是否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笔者认为,这并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从这个角度看,制造厂家授权书决定着供应商在中标后,是否能够按约定履行合同,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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