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量价挂钩 杜绝药品集采“二次议价”
作者:丁列明 发布于:2017-03-16 19:19:1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全国人大代表、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丁列明
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一些地区医疗机构并未按省级招标采购确定的中标价执行采购,而是与药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进行“二次议价”,借此获取回扣,导致企业没有利润空间,被迫退出市场。建议完善药品集中采购的相关制度,规范药品的招标投标行为,实行量价挂钩、带量定价、预算采购、统一配送,从制度上杜绝二次议价。
为规范药品流通和医疗机构药品购销活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1999年国家开始试点实施公立医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实施以来,成效显著,使药品流通渠道更加规范清晰,药品价格得到有效控制,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得到了保障。但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医院准入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部分问题,一些地区医疗机构并未按省级招标采购确定的中标价执行采购,而是与药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进行“二次议价”,导致企业没有利润空间,很多用量大、疗效确切、品质优良的药品,因此被迫退出市场。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严格对药品采购发票进行审核,防止标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
政府有关机构的药品集中采购属于政府招标投标行为,理应遵守《招标投标法》,即使把这种采购视为政府采购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也应遵守《招标投标法》。而法律对经过招标投标确定的中标价,是依法予以保护的。在国家层面的文件中也有明确禁止医院二次议价的要求,但在各地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少医院仍存在二次议价。当然,部分医院二次议价,是希望进一步降低药价,惠及患者;也有一些医院将二次议价的差价上缴财政,再以奖励或补偿的方式返还医院;但也有不少医院进行二次议价是为了牟取回扣,将“暗扣”变为“明扣”,从中牟取差价来“以药养医”。
建议:
为了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药品招标环境,有必要杜绝“二次议价”,提高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的刚性。
1、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加快完善药品集中采购的相关制度,规范药品的招标投标行为,实行量价挂钩、带量定价、预算采购、统一配送,保障招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从制度上杜绝二次议价。
2、实行医药信息公开。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信息透明。尽快完善启动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建立统一的跨部门价格信息平台,做好与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联互通,全面推行医药信息和医院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平台公开的信息化交易,监管药品交易价格和票据流向,进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净化医药流通环境,遏制药品购销的不正之风,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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