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不强制要求企业提供“小微”资格证明
作者:丁世忠 发布于:2017-03-16 19:12:5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全国人大代表、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丁世忠
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之一便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但是实践中,一些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要求小微企业提供符合划型标准的相关企业资料,或要求提供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但由于有关规定虽然明确了划型标准,但没有明确为不同行业企业出具证明的对应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造成小微企业出具证明难,影响参加投标活动。建议不得强制要求企业提供政府部门出具小微型企业证明;小微企业可依据划型标准提供企业相应的财务、社保等资料,证明其小微企业资格;对一些企业由于经营活动需要确须由对应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的,由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制定实施办法,明确为不同行业企业出具证明的对应政府行业主管部门。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各级政府应当预留本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对采用联合体模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主要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确定;涵盖了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15个行业,以及其他未列明行业。 在组织采购活动时,一些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要求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符合划型标准的相关企业资料;还有一些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求企业必须提供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但由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统字〔2011〕75号虽然明确了划型标准,但没有明确为不同行业企业出具证明的对应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操作办法,造成小型、微型企业出具证明难,影响其参加投标活动。这个问题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
二、建议
1、根据简政放权精神,由国家财政部门进一步明确强调,在组织采购活动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强制要求需由政府部门出具小型、微型企业证明;小型、微型企业可依据划型标准提供企业相应的财务、社保等资料,证明其小微企业资格。
2、对一些企业由于经营活动需要确须由对应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的,由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制定实施办法,明确为不同行业企业出具证明的对应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操作办法,尽量为企业提供服务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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