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硬化违法处理手段 让政采成为带牙的老虎
作者:宋心仿 发布于:2017-03-16 18:55:4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东营市蜜蜂研究所所长 宋心仿
《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颁布实施至今,已经满13个年头。13年来,政府采购走得很难、很累,虽然在规范财政支出方面起到一定作用,但仍不免各类负面消息,如采购人因为采购来的货物服务和期望的差距大而不甚满意;供应商觉得中标价低、投标成本高没利润;老百姓觉得政府采购不透明暗箱操作。尤其是,当前的政府采购周期长,往往不能满足采购人的紧急使用需求。
现行制度存在弊端:
(一)程序要求过重。《政府采购法》有17条是在讲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差不多占到总篇幅的三分之一。由于法律本身过分注重程序,造成实际执行中以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为主。按程序办事本无可厚非,这些程序要求也确实发挥了很大作用,但如果唯程序办事就出问题了,且程序过多过杂,占用时间就会长,收费项目也就多,会进一步提高提高成本。在现行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下,采购人的采购权实行委托制,委托给了代理机构,但同时也把责任委托出去了,但对代理机构来说,他们也觉得没责任,我按程序依法组织,不管谁中标,我都拿代理费。可见,这一套看起来很完美、很规范的制度设计,最后演变成了限制政府采购的枷锁。最近几年,有关方面一直在试图改变这种局面,但毕竟是在法定框架下的修补,难以见成效。
(二)政策功能过弱。政府采购到底是干什么的?从国外情况来看,就是要体现扶持政策,扶持创新、扶持绿色、扶持中小企业等,美国甚至有单独的《购买美国产品法》。个人觉得,政府采购最主要的作用就是它的政策性,应当定位在服务政府宏观调控、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上,引导社会经济走向。但是在《政府采购法》中只看到一条,原则性地提到了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至于具体有哪些政策、这些政策如何落实、不落实的话有哪些后果,都没有原则性的规定。尽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所考虑,但其法律地位与《政府采购法》毕竟不可同日而语。
(三)违法成本过低。政府采购最基本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但实际采购中往往出现不公平、不公正、不诚实的现象,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惩处无力,违法违规成本低,让违法者有恃无恐。《政府采购法》中谈法律责任的条款有13条,分别针对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监管部门等,这些条款看起来很严厉,但由于对违法违规情形的认定标准过于笼统,界定难度大,实际执行效果大打折扣。比如对供应商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的处理手段有罚款、记黑名单、追究刑事责任,看起来很严,可很少有供应商受到这些处罚,所以有人说《政府采购法》是“没有牙的老虎”是有一定道理的。
特此建议:
一、修订《政府采购法》。近年,为改革政府采购,财政部门想尽各种办法,但成效并不理想,究其原因,是在依法行政的要求下,财政部门只能在《政府采购法》框架之内修修补补。而《政府采购法》作为规范我国政府采购的根本大法,其“天花板”的高度直接决定了政府采购所能达到的高度。政府采购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积累的种种矛盾,是中下层无法解决的,必须要加强顶层设计,从上而下推动,建议尽快启动修法程序。
二、弱化政府采购流程。都说“黑猫白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如果我们一定要给猫规定个路线、程序,即使抓到了老鼠,猫也很累。所以政府采购很有必要树立结果导向理念,以原则性的要求代替程序性的讲究,用执行中的公开代替事后的无效监管。把政府采购全部公开,采购文件、评审过程、采购结果等都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借势当前的反腐大环境,让那些有歪想法的蛀虫无处藏身。此外,还可以赋予采购人更多权责,自主选择评审专家。当前,政府采购的中标信息都公开了,专家的名字也在其中,不出半年,一个专业的所有专家就都集齐了,专家名单已无密可保。还不如让采购人自己选信得过、水平高的专家,被选中的专家为了自己的声誉而认真评审,给采购人一个客观公正的参考意见。
三、强化政策功能。不能笼统地讲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是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者是财政部门的责任,而是既从大原则上提要求,又从操作层面上出具体措施,让政府采购政策既要“高大上”,更要“接地气”。同时,还要从法律的高度,明确对不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怎么办,一定要追究责任,要有震慑力。此外,建议在坚持全国统一大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适当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政策制定权,激发地方活力。
四、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细化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硬化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手段,强化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的可操作性,让《政府采购法》这只“猛虎”,不但要“长得上牙”,还要“张得开嘴”,更要“下得去口”。同时,还要加强信用管理,搭建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信用平台,这个平台关键要管用,不能只是起个查询的作用,只要当事人信用出了问题,不良记录信息立即共享至全国,坚决不允许参与政府采购,真正净化政府采购市场,优化政府采购环境。
五、降低采购成本,开设“政府超市”。当前的政府采购多由中介机构操作,程序过多且繁杂,收费甚高,大大抬高了采购成本。建议在简化程序、降低成本的同时,还应创新政府采购新途径、新模式。例如政府超市就是一个好形式。通过公开招标竞质竞价,将政府部门需要的各种物资,集中到一个专用超市内,供所需单位自由选择,既简便又省工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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