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尽快完善三个层次的政采法律体系
作者:曹金萍 发布于:2017-03-16 18:52:1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水利厅副厅长 曹金萍
实行政府采购以来,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在降低行政成本、节约财政资金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几年,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普遍开展,各地政府在采购活动中更多地注重技术性要求,忽视合法性、合理性原则,导致操作不规范、行政效率低下甚至成为廉政风险重点领域。为切实提高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应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
实践中几种乱象
低价中标:由于大部分的政府采购项目都是以低价为最高分作为导向,直接造成了各供应商之间恶性低价竞争。出现产品质量差,供应商因利润低或者赔本,偷工减料等问题。业界对这种低价中标问题,给予了一个相当贴切的评价“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这个评价我想绝对不是政府采购想要达到的目的。
审批环节多效率低:政府采购需要的审批环节多,一个项目从上报到完成采购需要经历编制采购目录、报本部门领导审批、报财政厅业务部门审批、上报项目建议书、财政厅批复建议书、报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中心邀请专家论证、生成招标文件、发布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等10多个环节,其中在审批过程中每个环节需要经历办事人员、分管处长、处长等环节,如果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需要从头再走一遍。由于政府采购项目多,集中采购机构任务量大,项目采购历时长。实践中看,一个项目从发起到采购完成最快需两个多月,还有很多项目是年初报计划,一直到年底才能采购到位,对政府工作造成很多不利的影响。如,2016年就有一个国家单位因为打印纸采购不到位,半年多未发一件商标注册证,严重影响了政府工作效率和在公众中的形象。再如,新来办公人员所需要的电脑、座椅等正常办公用品也需要政府采购,由于采购流程的复杂,设备配齐怎么也得半年以后,严重影响办公效率。同时政府采购项目受质疑率和废标率也非常高,有些项目可能连续多次废标,从项目发起到签订合同需要将近一年才完成的项目也不少见,严重影响了正常工作。
集采机构不作为: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出发点是在自身,而不是在服务。现有的集中采购机构也就成了一种利用采购人的钱替采购人办事的机构,事情办的好与坏、效率低与高都与集中采购机构本身没有太大关系。集中采购机构只是在认认真真走程序,扎扎实实走过场。集中采购机构在采购时完全不会站在业主的角度去考虑问题,而更多的是从自身角度进行考虑,所以也就出现无论采购人在怎么着急,采购服务机构也不着急的问题。如,发标前集中采购机构已对需采购设备参数进行了多次专家论证,但项目因设备参数收到供应商质疑时,集中采购机构不能根据相关规定及专家论证意见及时处理而无限期延长。
管办职责不清:目前,由于各种原因在一些地区还存在着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操作机构人员合一使用的现象,他们既承担着管理和监督职能,又直接从事政府集中采购活动,这种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的操作模式,缺乏相互制约的机制,难以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原则。致使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存在重大隐患和缺位,这样不利于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环节的相互制约和监督,容易诱发新的腐败。即便有些地区实现了管办分离,仍然存在对开标现场监督不得力,走形式走过场;有些监管部门限于人手少,只是象征性地走走场面,不参与全程监督,一味地寻找采购执行机构的问题,现场监督失去了应起的作用。
几点建议
1.改变以低价为最高分的导向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政府采购不仅要满足“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要求,还要满足“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通过政府采购采购到“好价格、好效率、好质量、好服务”,遏制恶性低价竞争现象。
2.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目的“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 <http://baike.sogou.com/lemma/ShowInnerLink.htm?lemmaId=70017482>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http://baike.sogou.com/lemma/ShowInnerLink.htm?lemmaId=63361499>,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因此,我们在深入探讨政府采购的问题时,不仅要从政府资金使用方面进行研究,还应考虑采购当事人的实际需求的关系,做到既要合法,又要兼顾现实。避免让死的工作流程耽误的正常的业务工作。集中采购机构应切实担当起责任,以服务为目的,为采购人、供应商等当事人做好服务。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在做好政府采购监管的基础上,简化审批环节和采购流程。
3.进一步明确集中采购机构职责
《政府采购法》第十五条“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第十六条“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集中采购机构要定好位,应当立足于服务功能定位,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4.管办分离、强化监督约束机制
做好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分离工作,进一步明确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定位。逐步建立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集中采购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各项采购活动的规范化,并自觉接受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政府采购不但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还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完善外部监督机制,形成有效而严密的内部和外部的监督网。
5.加快政府采购法制建设的步伐
建立一个多层次、系统性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具体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本法,即《政府采购法》,是政府采购工作的最高层次的规范,是指导政府采购工作的根本法,也是制定其它政府采购法规的依据。第二层次是要尽快制定《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增强《政府采购法》的可操作性,以利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第三个层次是地方性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主要是指地方各级政府在不违反《政府采购法》的前提下,制订的适合各地情况的采购政策、条例。此外,还应有大量的配套法规: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采购程序和评标标准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规定及采购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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