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打破评审专家“年龄墙” 充分发挥老年人余热
作者:潘皓炫 发布于:2017-03-16 18:40:4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全国人大代表金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潘皓炫
近年,老龄化议论甚多,但对老年人负担问题说得较多,却明显忽视了老年人也是资源。至2014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2.12亿,占总人口15.5%,在该老年群体中,蕴藏着巨大的潜力和创造性人才,但未得到充分利用。建议政府采购等领域,如评审专家的筛选,取消年龄门槛。
在许多官方文件中,涉及最适合已办退休的老龄高智力人员承担的脑力工作,如各级政府工程、科技、投资、项目的评议,政府采购、行政许可和科技奖励评审,专业技术职称和学位等资质评审,各类年鉴、报告的撰写,各类咨询、论证和培训等,但均设置了自60岁以上不同的年龄墙,其中以限定65岁以内为最多。
这种限制老人人发挥余热的做法,至少违反两个法律。
一是违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该法第7章(参与社会发展)第6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第68条规定:“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1)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2)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3)提供咨询服务;4)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5)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6)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7)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8)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二是违反《劳动法》。该法对公民参加劳动的年龄的规定只有下限而无上限。2015年2月2日,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郭军表示,当前在劳动关系方面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问题比较突出,包括性别歧视、患病歧视、残疾歧视、年龄歧视、户籍歧视、学历歧视、体貌歧视等,这一问题并没有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设置“年龄墙”的理由之二是担心老年人的健康影响工作。该理由的欠妥,因为年龄与健康不构成直接关系。老年人的健康和精力平均不如年轻人,但就具体个案,不应一概而论。
建议:
国家层面的规定通常无年龄墙,但往下就走样。以对政府采购评审、评标专家的资质要求为例:2003年国家发计委29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后修改后的国家发改委2013年第23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至今仍有效的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均无年龄限制。
北京市挂网的文件是财政部、监察部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没有再制定文件,即无年龄限制;
上海、山东、重庆市有关文件有年龄限制;
广东省曾出台有年龄限制的粤财采购[2004]26号《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组成办法》,但之后撤销;至今仍有效的粤财采购[2003]12号《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则无年龄限制;广东省发改委《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粤府办〔2004〕107号)没有年龄限制,但在其2014年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年龄限制,至今未通过;
全国相当多的地以下市有关文件有年龄限制。
建议政府采购等领域,如评审专家的筛选,取消年龄门槛,充分发挥和发掘蕴藏在老年人群体中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智慧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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