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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根据信誉减免中小企业竞标费用

作者: 闫冰竹 发布于:2017-03-07 20:42:07 来源: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闫冰竹:
 
 
  在2015 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已超 2 万亿元,其中授予小微企业的采购规模为 6564.6 亿元,约占全国采购规模的 31%。然而,当前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仍然存在“竞标前支付费用多,企业资质要求高”、“参与采购企业融资难,采购项目回款慢”等问题,建议从以下三方面解决。
 
  降低竞标费用 优化准入制度
 
  一是,引导特定行业、信用良好的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如降低参与政府采购的前期费用、降低投标保证金缴纳标准。
 
  二是,对政府采购信誉良好的小微企业减少前期费用,对连续多次完成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酌情垫资免除,并对中标企业缴纳的投标代理费给予一定补贴。
 
  三是,优化各类政府采购项目评标方案,将企业纳税信用作为评标依据,适当降低企业资质在评分细则中所占比重。
 
  加强政银合作 开发政采合同融资产品
 
  一是,各级财政部门加强与商业银行的沟通与合作,鼓励其开发风险可控、覆盖小微企业标前和标后全流程的新型政府采购融资产品组合,并对主办银行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切实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保证中标企业资金正常周转。
 
  二是,有关部门加大对银行保理业务发展的支持力度,与商业银行共同探讨在线保理支持政府采购中标小微企业融资的可行方案,充分利用在线保理融资高效、风险可控的优势,为中标企业增信,提高小微企业融资效率。
 
  三是,地方财政部门优先考虑与“深耕”小微金融市场的商业银行合作设立项目试点,充分利用这些银行对当地小微企业经营、信用状况等方面的信息优势,共同推动政府采购在线保理、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等产品的研发与应用。
 
  多措并举 加强政采合同履约监督
 
  一是,将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历史记录纳入政府采购融资产品定价机制,对信用记录良好的小微企业提供利率和费率优惠补偿、简化审批流程,对有违约记录的小微企业视违约情节轻重提高贷款价格或不予放款。
 
  二是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信息系统,完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对参与政府采购的小微企业相关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各级政府间实现数据归集和共享。
 
  三是建议加强小微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与信息披露机制建设,各部门协作搭建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形成监管合力;加快完善第三方征信行业监管,打造高效、有序的小微企业征信市场,为小微企业、政府与银行之间的合作提供更加透明的宏观信用环境,降低各方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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