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PPP项目的政府支付义务是否形成政府债务”
最近网上有一篇微文《PPP项目的政府支付义务是否形成政府债务?》(原文详见最后链接)很火,该文主要观点认为PPP项目的政府支付义务形成政府债务。近年来第一次有写文章来反驳别人观点的冲动。我一直也认为PPP项目的政府支付义务形成政府债务,这几天因为工作需要,我很认真的思考了这个问题。我认为“PPP项目的政府支付义务形成政府债务”观点可能并不太准确。首先说明两点,一是会计不用债务术语,而用负债术语。二是政府在PPP项目的未来政府支付义务并不是文中所说的现实义务,可能只能算是推定义务,但目前企业会计领域推定义务确认负债问题还有很多争议分歧。因为写得匆忙,有些专业术语不准确,在写的过程中,也与我院陈朝琳教授做了一些沟通,他不是太赞同我的观点。此文算是抛砖引玉!
我以地铁项目最简单的财政运营补贴为例,政府与社会资本签订了地铁PPP项目合同,合同约定地铁建成后政府应当每年支付地铁运营补贴10亿元,该PPP合同期限25年。按照《PPP项目的政府支付义务是否形成政府债务?》的观点,应当将长达25年,每年10亿的财政补贴折现后,确认为政府债务。这似乎很有道理,这几天我细想一下似乎有些不合理。假设同样这一条地铁由政府国有企业投资、运营40年,政府财政部门每年也要补贴8亿元(比PPP模式少补贴2亿元,因为初始投资是政府出资的)。那么传统国有企业投资运营地铁模式下每年8亿元、长达40年的长期财政补贴责任是否也要确认政府负债了?
如果在PPP模式下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财政支付责任义务要确认负债,在传统模式下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财政支出责任却不确认负债,似乎不太合理。如果政府这些未来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义务都确认负债,政府负债将不计其数,我们也可以测算未来5-10年适龄儿童增长情况,并计算出未来5-10年政府应当在教育方面承担多少支出责任。是否也要将这些支出责任通过折现模型确认为负债了?
这些义务是政府在未来期间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服务所承担的义务,政府承担这些义务的前提、基础是政府向社会公众收税,如果这些义务要确认负债,那么政府收税的权力是否也要确认为资产,才对等了?
如果政府将PPP项目的未来政府支付义务确认负债——长期应付款,那么,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就应当确认长期应收款,双方会计处理是对称的,对应的。但是,很显然,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并不可以确认长期应收款,因为社会资本方只有按照合同约定按质按量提供了公共产品服务,才有向政府收取相应的财政运营补贴的权利。
我个人观点认为PPP模式下政府可能形成负债,但可能并不是简单的未来支付义务的折现值,形成负债的机理到底如何,还需要深入探讨。
来源: 鹭岛正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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