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理论探索-政府采购信息网

18号令修改建议系列(一):用语一致性

作者:沈德能 发布于:2015-07-01 14:56:3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1、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统称为招标人,所有的“供应商”改成“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相应的当事人就是招标人和投标人,招标采购单位,投标供应商等称谓不统一,建议作相应修改:采购人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采购项目招标项目,采购需求招标要求,采购标的招标标的.......

  2、发现多处“评审”与“评标”混用,应统一使用“评标”。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