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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要厘清两大关系

作者:崔卫卫 发布于:2015-06-30 18:47:3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从我国政府购买服务的现状来看,各地步调不一致,一些地区在推进完善,又有一些地区尚处于初始起步阶段。记者在调研过程中发现,由于不同地区对此项工作的理解程度不一致,常常将一些概念混为一谈,不理解如何从《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规章的角度理解“公共服务”与“服务”, “政府采购”与“政府购买”等。对此,记者梳理了上海金融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章辉的一些观点和看法。
 
  章辉表示,准确把握公共服务与服务、政府购买与政府采购的内涵,是进一步明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保障的前提。
 
  对于“公共服务”与“服务”的概念,章辉明确,公共服务通常是指政府用来消除市场失灵、满足社会大众需求、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所提供的服务,也可称为“公众服务”。但是,政府要实现对“公众服务”的提供,首先必须获得维持政府自身运转所需要的各类服务,也可称为“政府自身服务”。因此,政府因消除或弥补市场失灵而提供“公众服务”的同时,会派生出“政府自身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说,“公众服务”和“政府自身服务”都是公共服务的范畴。
 
  章辉强调,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以后,政府获取“自身服务”的途径应该是通过政府采购。因为,《政府采购法》明确其所称“服务”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素:一是需求者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二是采购资金属性是财政性资金;三是采购对象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四是采购目标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进一步分析,对照以上四个基本要素,纳入《政府采购法》中的服务,就是公共服务,公共服务包括“公众服务”及其派生出来的“政府自身服务”。
 
  “‘政府购买’与‘政府采购’,也有不同意见认为,《政府采购法》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不是针对政府购买行为。”章辉说,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购买就是买的意思;采购是指选择购买(多指为机关或企业)。显然,比较购买和采购的含义,采购的内涵要窄:一是采购强调有选择;二是采购的主体一般是机关和企业,这就与家庭和个人的购买相区别。如果将“政府采购”一词用“政府购买”一词来表达,虽然词义表达没有错误(因为“购买”的内涵要包括“采购”),但却不能准确反映政府部门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是在一系列规章制度约束下的审慎决策的结果。
 
  章辉认为,对于我国时下习惯所说的“政府购买服务”,用“政府采购服务”来表达更贴切。如此,则也就不存在因“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文字使用的不同,而产生《政府采购法》不适用政府购买服务的问题。(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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