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辉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近年来,全国各地都在如火如荼地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为了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趋规范化,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各地也都在积极探索,相应制定了一系列的实施意见和文件。保障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完善制度架构应该是由基本法、实施条例、指导意见、办法或规章共同组成的制度体系。其中,基本法处于制度体系的上层;实施条例处于制度体系的中层;指导意见、办法或规章处于制度体系的下层。那么,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要不要出台基本法,并相应出台实施条例?
对此,上海金融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章辉认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不需要出台所谓的基本法和专门的实施条例,因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我国《政府采购法》所称的服务包括公共服务,就该条款而言,不存在修订政府采购法的问题。但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实践的发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服务规模的扩大以及政府职能转变的推进,逐步完善和修订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却是必要的。
章辉指出,《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中提到,购买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有两处提到《政府采购法》,一是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二是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综上所述,现有的已明确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中,只是在局部方面,如购买方式、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明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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