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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收退三要点

作者:崔卫卫整理 发布于:2016-11-30 12:19:3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收退投标保证金是每个项目中都会面对的事情,在这方面出问题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大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张天弓分享了这样一个案例:某市工程交易中心相关负责人每个项目都会收投标保证金,却没有依照规定及时返还给投标供应商,而是将资金用到其他投资项目上了。该负债人投资的本意是为了挣钱,结果是投进去的钱都没回来。该负责人就开始借钱弥补这个窟窿,但是窟窿还是越来越大。最后供应商集体来投诉了。事情暴露后,查出负责人犯罪金额上千万元。
 
  结合这个案例,张天弓讲解了关于投标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的三个要点。
 
  一是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有的招标代理机构为了测试企业的诚信程度,就多收投标保证金,这是不允许的。
 
  二是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应以非现金方式来进行转换,不允许使用现金,这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要都有规定。案例中,大量现金的使用为犯罪提供了条件。所以,如果遇到大项目,保证金最好要交到采购人的专库,而不是交到招标公司的专库,以降低风险。
 
  三是退还保证金,政府采购5日内退还,一般项目招标5日内带息返还。《政府采购法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关于保证金的退还,《条例》之规定了5日内退还,没有提到利息。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则在此时间要求基础上增加了返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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