摇号确定供应商,真的可行吗?
作者: 发布于:2016-10-20 08:13:3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汽车进入摇号时代,政府采购圈子里也有人玩起了摇号。某地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通过资格与符合性条件审查的供应商,通过摇号的方式来确定谁中标谁成交。一时间媒体也去报道,其他地方也想学学。那么,摇号确定供应商,这种做法行得通吗?
大家知道,我国的政府采购,在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问题上,采用了专家评审制度,利用专家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来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评审,最终呢,选出胜出的投标供应商授予标的。
搞摇号的当事人强调说,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太多,不好评标,即使评了,对评审结果排出名次后也很难办。采用摇号的方式,既省事儿,又公平。可是问题来了,这样做合法吗?
首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要按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来。公开招标,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都可以参加;邀请招标,通过资格审查的才能参加。非招标采购供应商的确定依据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来,一是公告邀请;二是随机抽取;三是推荐。接着,该专家评审了。无论你采取哪种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评标方法只有两种: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可以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中运用,综合评分法则可以用于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要在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去商谈。
查阅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没有关于摇号确定供应商的明文规定。也就是说,像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供应商是不可取的,因为于法无据。
如果有人非要这么做,怎么办呢?有道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依据18号令第六十八条和74号令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要被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罚款。
或许,有人心存疑虑,他们问:摇号确定供应商非常公平啊?
那什么是公平呢? 一架天平有两边,两边平衡才是公平。既要允许符合条件的参与进来,又要保证最优的参与者最终胜出,政府采购就是要做到公平原则和竞争原则的两端平衡。政采标的,最理想的状况永远是要授予竞争中胜出的优秀供应商。政府采购引入竞争机制,能够推动供应商降低成本、改进服务、提高产品质量,使采购人买到能满足需求的商品和服务,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理念。机会均等呢是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平等,而非中标机会平等,中标机会呢通常情况下只有一个。摇号,是随机的,大家在你我都能参与的前提下碰运气,看似公平,实则忽略了产品和服务本身的优劣。产品和服务不如别人,只要撞上大运,中几个标也是小意思。如果运气不好,哪怕你是顶尖企业,推出了最优的产品和服务,价格也比别人更低,那也是白搭啊。
所以呢,我们认为,在政府采购中,通过摇号、抽签的方式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将公平推向极端的表现,对优秀供应商是不利的。这样做,既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竞争,也不能达成物有所值的采购理念。摇号选供应商,此做法应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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