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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返还的保证金分三种情况处理

作者:柏玲 发布于:2016-08-26 10:59:1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三种不予返还保证金的情形。第一种是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第二种是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第三种是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那么不予退还的保证金该如何处理?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特别采访了10余家代理机构,他们纷纷表示全部上交到财政部门。各代理机构的做法对吗?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到底归谁?
 
  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中规定了提交保证金的金额以及如何退还保证金,但是对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如何处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翻看《合同法》,《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这也只是稍稍提及对不予返还的财产的处理方式。
 
  为此,记者就该问题采访了业内专家,专家表示投标保证金对采购人来说是一种保障,能约束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随意撤标,或者在中标之后能够按约定和采购人签订合同。同时,保证金不予返还的处罚,不属于行政处罚之列,是民事赔偿行为,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手段。如果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之类的行为,行政部门可以对供应商进行罚款,而不是不予返还保证金。
 
  针对不予返还的保证金该如何处理,专家表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退还的主体不同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为退还主体是社会代理机构。如果投标人有擅自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等行为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本次招标活动无效而需要重新招标,给社会代理机构带来损失的,不予返还的保证金归采购代理机构所有。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各地对保证金退还要求不一,如果当地政府要求社会代理机构上交不予退还的保证金,要遵守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
 
  第二种情况为退还主体是集中采购机构。如果该项目是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并对集中采购机构造成损失的,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归集中采购机构所有。但集中采购机构是预算管理部门,所以不予返还的保证金要上交到财政部门。
 
  第三种情况为退换主体是采购人。如果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可以让第二中标人中标的,投标人给采购人的采购成本构成实质性的影响的,不予返还保证金归采购人所有,以弥补其上升的采购成本。由于采购人是预算单位弥补采购人损失的不予返还的保证金交给财政部门。
 
  但要特别注意不要将保证金和服务费混为一谈。如果中标人支付服务费则可以从保证金中扣除,但要告知中标人或中标单位出具可以扣除承诺书。如果服务费是业主支付则不可以从保证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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