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招标尝试合理最低价中标办法成效如何?
作者:罗道胜 发布于:2016-08-26 09:21:1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低价中标同样困扰着建筑工程市场,为此,近年一些地方探索尝试了建筑工程合理最低价中标办法。
实践证明,推行建筑工程合理最低价中标办法,既从源头上防治了腐败,又有效加强了对建筑市场的管理。本文从推行建筑工程合理最低价中标办法的必要性、原则、实践成效等方面做了分析。
必要性:建筑工程公开招标存两大缺陷
近年,国家加大了对建筑市场的管理力度,推行了公开招投标制度。相对可以任选建筑队伍的工程发包制度而言,公开招投标制度是一个明显进步。
但实际操作中,这种制度还存在诸多漏洞和弊端,暗箱操作、串标围标等现象时有发生,尤其存在两大缺陷:一是公正性不足,诱发腐败。发包方虽然不能直接选定建筑队伍,但有权“邀请”某些建筑队伍参加投标,也有权拒绝另一些队伍参加投标,这就仍然为少数人“寻租”提供了条件。二是科学性不足,竞标不竞价。不管谁中标,竣工后都要按国家定额办理决算,投标仅是敲门砖,只决定由哪家队伍来做,而不决定价格高低,未能发挥价格的选择作用。在建筑队伍资质相同、工程质量标准相同的情况下,发包方无权选择低价。业内戏称,目前建筑市场还是“计划经济”,只有国家“牌价”,没有市场“议价”。而国家定额即所谓“牌价”,仍然是按计划经济体制的模式编制出来的,间接费收取标准较高,存在较大的资金节约空间。竞标不竞价的做法,使发包方难以使用市场手段有效利用这个节约空间。
这种公正性、科学性不足,且不能由价格说了算的招投标制度,与市场经济原则很不适应。必须革新管理制度,推行建筑工程合理最低价中标办法。
五大原则
平等准入原则。凡是符合资质且认同合理最低价办法的建筑企业,经资格审查合格,均可参加投标,待遇一律平等。不再限定投标企业数量,废除任意“邀请”或“封杀”建筑队伍投标资格的做法。
合理最低价中标原则。先按国家定额测算出发包工程的预算造价,在预算造价的基础上按一类工程下浮25%、二类以下工程下浮20%的比例,计算出工程发包标底。投标人报价低于标底价95%以下的,视为不合理的过低报价,予以淘汰;投标人报价等于或高于标底价95%的,视为合理报价。在合理报价范围内,按从低到高原则,排出中标入围者的顺序,排序第一者优先签订工程合同。中标人报价高于标底价的,按标底价签订工程合同;中标人报价低于标底价但等于或高于标底价95%的,按其报价签订工程合同。按照这一原则,所有工程的中标价,都将比国家预算造价下降20%-28.75%。
合同价即为结算价原则。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再按国家定额另作决算,除签证工程外,只按工程合同价付款。
确保工程质量原则。必须按图纸施工,按设计规定的规格、质量要求采购材料。凡未按规程操作的施工,必须返工;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得进入工地。并重点加强两方面的监督:一是严格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对监管缺位的,严肃追究责任;二是工程监理公司必须责、权、利三位一体,对监理公司与建筑公司“猫鼠合流”的,追究违约经济责任,并视情况予以行政处罚。
确保双方履约原则。有业内人士担心,推行合理最低价中标,会不会导致建筑企业偷工减料?会不会有人恶意低价中标后再与发包方扯皮,甚至以停工要挟追加造价?这种担心并非多余。但要知道,企业和商人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如果监管不严,工程造价再高也会偷工减料;如果监管严格,则无法偷工减料。况且,我们实行的是合理最低价中标,而非绝对最低价中标。针对中标后可能出现的扯皮问题,我们设置了两项防范措施:一是规定所有投标人报名时,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签约保证金,如果中标后不与发包方签订工程合同,则没收保证金,取消中标资格,由排序第二者中标。二是规定中标者签订合同前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如果签订合同后反悔,则没收保证金,中止合同,由排序第二者中标签约。同时,对发包方的违约责任,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上述措施执行到位以后,建筑企业无法扯皮,即使出现扯皮,发包方也不会遭受经济损失;发包方如果违约,建筑企业有追偿经济损失的权利。
实施成效:源头防腐治腐 维护市场秩序
一是,源头防治腐败。
推行合理最低价中标办法后,无需拉关系,各建筑企业都可平等参加投标;把报价作为中标的唯一标准,避免了“硬分不行软分补”的现象,买标、围标等舞弊手段一概失灵。建筑企业普遍认为,这样的投标公正公平,即使落标也心服口服。同时,发包方也得以免受不正之风的干扰,对干部来说也是一种解脱和保护。
二是,最大限度节约资金。
根据对现行国家定额标准价格构成作的详细分析表明:建筑企业通过降低原材料进价、减少原材料浪费等措施,工程直接费可以下降10%左右;通过加强管理,工程管理费等间接费可以让利10%-15%左右。
就是说,在建筑工程建设中,存在20%-25%左右的资金节约空间。对此分析结果,建筑企业也普遍认可,认为即使让利20%-25%,他们还会有10%左右的利润。过去由于制度的限制,发包方无权与建筑企业进行讨价还价,最多只能在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上要求让利。推行合理最低价中标办法后,建筑企业主动进行让利。
当然,商人是不会争着做赔本买卖的,其让利报价的前提应是确保有利可图。同时,通过合理最低价中标办法节约建筑资金,是建立在建筑企业自愿让利基础上的,并不造成恶性竞争。
三是,有力维护市场秩序。
现行建筑市场秩序比较混乱,无序竞争大量存在,优不能胜、劣不能汰,管理好、有实力的建筑企业往往敌不过草头班子的“竞争”。推行合理最低价中标办法后,则能够有效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利于形成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
启 示
一是,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要选准切入点。
要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大局,紧扣“第一要务”,选准一些热点领域和重点项目,从改革制度、体制和机制入手,切实解决各种具体问题,做出实际成效。
二是,运用市场手段遏制经济领域腐败。
反腐败是政治任务,但可以用政治手段之外的其他手段去实现。要认真研究一些经济领域腐败发生、形成的原因和规律,用市场手段去解决。推行建筑工程合理最低价中标办法,是用市场手段解决经济领域腐败现象的一次成功尝试。
三是,制度创新须冲破条框。
制定合理最低价中标方案实施之初,有人心存疑虑:现行公开招投标制度是上级文件规定的,在国家定额预算造价上硬性下浮20%-25%,缺少文件依据。笔者认为,情移事易,贵在创新,如果抱定现成的条条框框,改革将无法进行。
事实证明,冲破束缚后的合理最低价中标办法,得到了各建筑企业的认同,实现了发包方满意、社会各界叫好。
四是,重视操作并善于操作。
要把工作“做到位”,关键要善于操作。为使改革方案操作成功,必须将预见到的漏洞全部堵死,将可能出现的问题分别预置解决措施,使合理最低价中标办法简单易行、便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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