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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关于政府采购当事人 你了解多少?

作者:赵颖琨 发布于:2016-08-25 17:56:1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为进一步推进江西省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近日江西省财政厅为本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开设了四期培训班。后两期培训班特邀到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姜爱华授课。姜爱华教授梳理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阐释了政府采购立法宗旨及调整范畴,并结合实践案例重点讲解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政府采购方式与程序。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代理机构等。这其中包括三大类采购当事人。
 
  一是采购人。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需要明确的是,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是指一些特殊的政策,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节能环保等;进行政府采购的第一要义就是节约财政资金;采购人要科学合理的指定采购需求。
 
  二是供应商。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在法律中,也对特殊身份的供应商做了规定,即联合体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同时,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不论是两个还是三个供应商,各自都应该具备相应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与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合同法》里的一个重要概念。《合同法》里的一些法律条文对政府采购领域进行规范和约束。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遵照从低的原则。此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统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如在一个项目中的同一包X,A和B组成联合体参与此次政府采购,则A不能够与C在X包中组成联合体供应商;但是,如果在一个项目中A和B组成联合体参与Y包投标,A又与C组成联合体参与Z包投标,分别签订不同合同,则是可以允许的。
 
  供应商回避制度,即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如果A公司里甲为负责人,B公司的负责人为乙,甲乙两人为夫妻关系,但是甲对A公司、乙对B公司均不存在直接控股关系,则可以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个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县级政府采购中心的设立属于设区的市设立的。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采购人可以委托(原: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代理机构不再进行审批,简政放权,注册登记、不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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