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爱华: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梳理
作者:赵颖琨 发布于:2016-08-25 17:43:0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为进一步推进江西省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近日江西省财政厅为本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开设了四期培训班。后两期培训班特邀到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姜爱华授课。姜爱华教授梳理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阐释了政府采购立法宗旨及调整范畴,并结合实践案例重点讲解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政府采购方式与程序。
明确把握政府采购的定义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指出本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组织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资金性质是“《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还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还款的主体是财政性资金。
第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三,采购对象。对于服务的定义是服务则是指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此概念在《实施条例》第二条中被表述为“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按照受益对象将服务项目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第二类为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第三类为增加国民福利、受益对象特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包括:以物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和以人为对象的公共服务。
第一类属于政府自身需要购买的服务,第二类与第三类则均属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
关于工程,《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这一条说明了《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之间的衔接。
第四,关于采购对象的限定。其中涉及到集中采购目录与限额标准。《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指出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政府采购法》第八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在工作实际中,一般是由财政部门拟定,报政府批准并由政府颁布。如在2014年年底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采购类型分两类
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则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如图,采购类型有两类。一种是集中采购,一种是分散采购。在采购对象的限制中,集中采购目录内与集中采购相对应,限额标准以上则与分散采购对应。集中采购分为两种,第一种是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第二种是部门集中采购(分为部门机构采购与委托代理采购)。
关于集中采购标准的设定,《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设区的市、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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