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分五层
作者:赵颖琨 发布于:2016-08-25 17:00:4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为进一步推进江西省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近日江西省财政厅为本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开设了四期培训班。后两期培训班特邀到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姜爱华授课。姜爱华教授梳理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阐释了政府采购立法宗旨及调整范畴,并结合实践案例重点讲解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政府采购方式与程序。
姜爱华教授为学员授课
政府采购上位法引领五层级的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是我国财政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因此其必然受到当前财政领域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的约束,1995年时中国颁布了《预算法》,而政府采购改革是从1996年开始试点,1998年在全国全面推开,所以在当时的《预算法》中并没有关于“政府采购”内容的表述。2015年我国实施了新《预算法》,提及“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在这部法里可以看到,第一,有了关于“政府采购”的规定;第二,要求政府采购贯彻其第一大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要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另外,在《预算法》里有很多条款直接规范了政府采购,如,预算法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所使用的“财政性资金”为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因此,预算法中的预算范围直接决定了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在政府采购领域,政府采购的具体法律法规体系中核心为2002年6月29日通过并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这部法同级的为《招标投标法》、《合同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等,都在法律层面上对政府采购进行规范,为第一层级法律。
在法律层面之下,即是在2014年12月通过、于2015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其位于第二个层级,是对《政府采购法》的解释与补充,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与作用。
第三个层级则是地方性法规,如《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等;第四个层面的法律为财政部颁布的规章,核心组成部分为财政部18号令(2004年8月的《政府采购货物与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号令(2004年8月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号令(2004年8月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与74号令(2013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4年2月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最后一个层级则是规范性的文件,如财政部发的补充性通知。
政府采购在《预算法》的约束下形成了五个法律法规的层级体系。从2002年6月29日通过的《政府采购法》到最近的《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包括要求代理机构也要建立完整的内控制度),政府采购的五个层级的法律法规一共有50多个文件。总体而言,目前政府采购领域已形成了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的、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为支撑的完整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条例》对《采购法》进行强化与补充
《政府采购法》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具有怎样的的关系?《条例》对《政府采购法》有强化作用,表现为八个方面。第一是强化了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帮助国家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第二,建立了全流程公开透明的理念,政府采购的四大原则中的生命线即“公开透明”,要求政府采购合同公开、验收报告公开等;第三,明确了集中采购机构的地位,并清楚阐释了集中采购机构与社会代理机构两大类代理机构的关系;第四,延伸程序管理至需求管理与结果管理。《条例》向前到采购需求管理,向后延伸到结果管理,如关于对合同履约验收及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的管理等;第五,加快了政府采购标准化步伐;第六,实现《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两部法律的衔接;第七,充实了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则,服务不仅包括政府自身购买的服务,还包括政府购买服务以满足公众需求;第八,强化法律责任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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