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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详细拟定采购需求时通过“程序”来解决

作者:柏玲 发布于:2016-07-29 17:44:5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但采购从业人员都知道,确定采购需求并非易事,尤其是在无法详细拟定采购需求时更是摸不着头绪。在由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联合举办的第28期全国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上,业界专家为大家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古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明确采购需求首先要了解采购需求三种来源渠道。第一种是自己编制,但在实际当中采购人自己编制的情况少之又少。第二种是咨询机构或设计院编制,咨询机构或设计院的采购需求从供应商处得来。第三种是供应商直接给采购人提供。供应商根据采购人的“概况需求”,提出明确的方案,进而使采购人明确采购需求。

 

  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在无法详细拟定采购需求时,解决方案有所不同。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明确提出两阶段采购。第一阶段是采购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例如,采购人置办办公设备时,很多时候都没有提出明确的需求。供应商根据采购人要置办办公设备的想法,进一步设计放置什么样的桌椅,是木质还是复合的等。在这一阶段要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最后采购人根据多家供应商提出的方案,进行汇总,明确自己的需求发布通知。第二阶段是被推荐的供应商竞争报价阶段。供应商根据采购人明确的采购需求报价竞标。

 

  而采用非招标采购时,《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采购需求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

 

  同时,政府采购在无法详细拟定采购需求时,也适用招标投标的解决方案,根据采购标的的特点选择采购方式。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确定采购方案,通过“程序”明确采购需求。“程序”是指供应商不断提出方案,采购人根据方案不断明确自己的需求这一流程。通过“程序”确定采购需求,面更大,更公平,争议更少。

 

  实质上,将采购人习惯于市场调查、咨询方式变为通过采购“程序”和供应商间的相互竞争获得采购需求,更能达到物有所值的目的,也更能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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