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控管理:三大主体该怎么做
作者: 发布于:2016-07-06 08:02:3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亚利聊政采,每周与你相约。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昨天发布了。这是全国第一个关于内控的指导性意见,可以理解为强化政府采购活动内控的顶层设计。
为了让政府采购真正成为阳光采购,近年来,政府采购人上上下下积极探索内控管理制度创新,取得了显著成效。例如,国采中心注重内控建设,实现了五个分离:采购文件编制与审核相分离、标前人员与开标人员相分离、评标专家抽取与使用相分离、评标组织人员与履约监管人员相分离、招标采购与质疑投诉处理相分离。国税总局采购中心按照“制度+管理+科技”的思路,确立了集中采购内控体系……这些内控制度体系的创新无疑是宝贵的。那么,内控制度的顶层设计应该规定哪些内容呢?财政部出台的《指导意见》,围绕着“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这条主线,明确了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监管部门三大主体在内控管理上的责任。
细读《指导意见》,我觉得有七点需要好好把握:
一是采购人应当明确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并牵头建立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二是不相容岗位应分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强调岗位分设、分离,相互制约。此次文件规定的不相容岗位,主要包括: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
三是相关业务应多人参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对于评审现场组织、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议价、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业务原则上由2人以上共同办理。
四是建立轮岗和审计制度。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轮岗交流制度。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应当定期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在岗监督、离岗审查和项目责任追溯制度。
五是完善决策机制。三大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会签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对于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采购人在制定采购需求时,还应当进行法律、技术咨询或者公开征求意见。监管部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应当建立健全法律咨询机制。决策过程要形成完整记录,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六是强化利益冲突管理。明确与供应商等政府采购市场主体、评审专家交往的基本原则和界限,细化处理原则、处理方式和解决方案。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七是完善技术保障。运用信息技术落实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措施,探索大数据分析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中的应用,将信息数据科学运用于项目管理、风险控制、监督预警等方面。
本次财政部出台的《指导意见》,相信对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利运行,强化内部流程控制,促进提质增效,都有积极的推进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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