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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自述”

作者: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王伟 发布于:2016-06-08 10:16:0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大家好,我的名字叫“竞争性磋商”,是政府采购的一种新方式。我出生的时间不长,大家对我还不熟悉,但相信大家对我的兄长们肯定不陌生,它们的名字叫“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询价”。为了让大家尽快的识我、了解我,今天我要隆重地向大家介绍我自己。
 
  一、我的出生
 
  我出生于2014年12月31日,虽然是一年的最后一天,但这一天却不同寻常。因为财政部同时发布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磋商办法》。这两个文件的发布,能明显地看出我的诞生是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大背景下的制度创新。
 
  我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所创,特色在于“先明确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的两阶段采购模式,充分体现了物有所值原则。
 
  我并不适合所有的招标项目,只有在以下几类中,我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磋商程序
 
  有些朋友觉得我是“竞争性谈判”和“综合评分”的结合,其实这倒也道明白了我的大概程序,但你们可别以为我只是简单的结合哦,为了实现我的最大功能,整个磋商大致分为了以下16个程序,且听我给你细细道来:
 
  计划申报。《磋商办法》第四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2、财政审批。这个很容易理解,任何政府采购项目都需要财政部门的审批同意。
 
  3、确定供应商参加磋商。在这个环节,与公开招标不同,提出了三种方式,《磋商办法》第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对于宁夏来说,供应商库还未建立,暂时基本都是采用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来参与投标的。
 
  4、制定磋商文件。《磋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都是对于磋商文件的描述,在这个环节,需要重点注意的有两点:一是在文件中要明确哪些内容是在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二是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文件截止日不得少于10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若有澄清或修改就在提交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不足5日,顺延截止时间。
 
  5、组织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这个环节并不是必经程序,视项目具体情况而定。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6、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还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7、递交响应文件。《磋商办法》第十三条对此环节进行了描述,和政府采购的其他方式要求是一致的,必须在截止时间之前,必须密封送达等。
 
  8、组建磋商小组。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尤其要注意,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9、初步评审。磋商小组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其中资格性检查包括资格证明、保证金等,符合性检查包括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
 
  10、响应文件澄清。在初步评审时,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这个环节要注意三点:一是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是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三是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四是并不是所有问题都需要澄清,只有在上述范围内才需要作出澄清。
 
  11、磋商。磋商小组与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这个环节分为两种情况:
 
  11.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11.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实质性变动作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然后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这个过程中要注意四点:一是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仅限于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及合同草案,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二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三是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变动要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四是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要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12、综合评分。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量化打分,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编写评审报告。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14、采购人确认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15、发布成交公告。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16、签定采购合同:《磋商办法》第三十条明确,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这个环节应注意,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三、“我”与“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的不同
 
  同样是政府采购大家庭的一员,我和兄弟们一起在为政府采购工作出力,我们既有共同之处,也有个性之别。在这里,仅从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的环节提炼三者的不同。
 
  确定供应商的方式不同。公开招标是通过发布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来参与投标,竞争性谈判与我作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除了发布公告外,还有另外两种确定供应商的方式: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及采购人、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
 
  发放文件日期规定不同。公开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顺延时间不同。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公开招标,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竞争性谈判,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竞争性磋商,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评标方式不同。公开招标分为综合评分法及最低评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在这里不再赘述,综合评分法,是在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竞争性谈判,是在谈判小组所有成员与每一家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二轮报价及最终报价,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交货期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侯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竞争性磋商,是在磋商小组所有成员与每一家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明确采购需求之后,要求所有供应商提供最终报价,然后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评标重点不同。公开招标与竞争性谈判主要看“价格”。虽然公开招标综合评分法能够对价格的影响做到一定程度的中和,但在实践中,往往低价更容易中标。竞争性磋商,主要是看“综合”。在第一步的磋商中明确采购需求,使投标更符合实际。第二步的最终报价,综合打分,更是对供应商综合能力的考评。
 
  当然,三者之间还能梳理出很多的不同,这里不再罗列,留给细心的你慢慢挖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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