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制度构想
作者: 发布于:2016-06-06 08:38:07 来源:人民政协报
作者:中共青岛市委党校基础教研部主任、教授 赵立波
推进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工作任重道远,至少需要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二是适应公共服务创新要求,形成规范、高效、市场化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三是围绕构建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着力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商会。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转变政府治理理念,界定购买服务范围,解决“不愿买”“买什么”问题,是建立健全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机制的基础性工作。
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必须与转变职能为中心的行政体制改革结合起来,解决“不愿买”问题。调查显示,政府向协会购买服务意愿不强,更习惯运用传统方式配置资源、提供服务。形成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是政府治理理念、治理方式的重大创新,是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关系的重要举措,也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有效途径。政府及其公务人员要意识到改革的必要性,调整传统的行为与管理模式,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推进购买服务意愿。
加强预算,编制管理。一是加强对部门购买非公共服务支出的管控,实行与部门经费安排挂钩的绩效考核办法,促使部门主动减少人为增加的非公共服务职能;二是严格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明确要求政府新增公共服务项目尽可能由社会力量提供,而非通过新设机构、增加编制从而扩张公共机构的方式提供;三是结合机构改革将传统的“行政生产”转为“外部购买”,如湖北省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将“七站八所”剥离事业体制、改制为社会组织,建立“以钱养事”公益服务新机制。
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服务的需求变化情况,在科学界定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比较“公共生产”与“外部购买”各自优势基础上,明确购买服务内容,解决“买什么”问题。一是根据相关政策精神,按照市场化方式可以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标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二是根据社会公益服务需求不断增长趋势,及时调整、增设购买公共服务项目。三是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清理超出政府职责范围的公共服务项目,解决政府“管得过多”的问题,特别是对非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减少直接投入,引导社会力量投入和承接公共服务,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建共治局面。
确定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明确权责关系,依法、合理确定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并明确各方在政府购买服务中的权利与责任,解决“谁来买”“向谁买”问题,是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两大前提条件。
其一,针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多头购买”现状,依法明确购买主体范围,解决“谁来买”问题。
其二,严格承接主体的范围和资质要求,解决“向谁买”问题。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是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对于非法人机构及公民个人,结合市场经济发展、信用体系建设特别是建立现代社会组织制度进展情况,分类分步解决其作为承接主体资格问题。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各类事业单位的角色定位,公益类事业单位一般采取财政保障方式而不作为承接主体参与购买服务,以防止“两头占”————一边花钱购买服务、一边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的现象发生,从而为社会力量预留空间。
其三,创造条件将其改造成“枢纽型社会组织”。协会地位特殊,应发挥其在购买服务中的中介作用:一是委托协会了解、征集行业发展、服务需求、企业经营与信用等基本信息;二是通过政会合作或者政府直接将特定购买服务事项交由协会承办。
创新方式,完善机制,提高购买服务效益。
通过完善信息公开、监督管理、绩效评估等机制,创新购买方式,解决“如何买”的问题,不断提高政府购买协会服务效益:通过“阳光操作”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公开性、透明度;完善监管机制;创新购买方式。例如,可按照政府采购法要求,对协会等承接主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多种方式购买服务;根据服务项目需求特点,可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购买服务;对协会等社会力量参与度高的领域,探索以奖代补或“创投基金”等方式进行扶持等等。
拓宽服务提供渠道,加强承接主体能力建设。
政府应通过优化环境,引导竞争,战略性谋划、推进协会等各类承接主体自身能力建设,解决好“谁服务”问题。
第一,优化市场环境。推进公平准入,鼓励各类社会力量依法进入公益事业领域,拓宽公共服务提供渠道,促进公益服务市场有序发展;对包括协会在内的社会组织、企业等各类社会力量兴办的公益事业,在设立条件、资质认定、职业资格与职称评定、税收政策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与公办事业公平对待,按照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选择承接主体。
第二,打破国家“包办”。对传统事业单位垄断的公共服务项目,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破除其垄断地位,每年从中拿出一定比例的服务事项向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力量开放,通过公平竞争择优购买。这既可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又有助于提升各类承接主体的竞争能力。
第三,确定两个优先。一是优先将社会组织纳入购买服务承接主体。二是优先发展和重点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公益慈善类、科技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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